原告:康某,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麗紅,黑龍江藍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
被告:王某某,身份證號碼×××,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
原告康某與被告王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康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麗紅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王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康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王某、王某某連帶給付借款人民幣50000元、利息4000元,合計54000元;二被告連帶給付50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自2014年8月20日至給付之日;本案訴訟費由王某、王某某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王某、王某某系夫妻關系。原告康某與王某、王某某系朋友關系。2014年王某以經營賓館需要裝修為由,向康某借款20萬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3分。2014年8月王某、王某某償還部分欠款本金及利息,尚欠5萬元本金及利息1萬元。王某于2014年8月20日將原借據抽回重新出具了一張5萬元的欠據。王某某于2015年先后兩次給付利息6000元,康某給王某某出具一張6000元的收條。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為原告康某出具的借據,系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某與康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的橙媛男辛顺鼋枞说牧x務,王某未按期償還借款,應承擔違約責任。該筆借款系發(fā)生在王某、王某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即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承擔共同的還款責任。康某請求王某、王某某共同償還借款5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其主張成立。
綜上所述,原告康某的訴訟請求成立,應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康某借款5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0元減半收取575元,由被告王某、王某某負擔(原告康某已交納,被告王某、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原告康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春紅
書記員:劉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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