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某
康某
劉俊玉(河北國正律師事務所)
康海超
原告康某某。
被告康某。
委托代理人劉俊玉,河北國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康海超。(系被告之子)
本院在審理原告康某某與被告康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康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康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200.00元,由原告康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康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200.00元,由原告康某某負擔。
審判長:馮娜
審判員:王海波
審判員:康建宗
書記員: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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