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廠回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郝茂森,河北燕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賈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廠回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蘆巖,河北新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康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賈某和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6)冀1028民初20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康某某上訴請求: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應當繼續(xù)履行。上訴人并未與村委會簽訂合同,仍由被上訴人向村委會交納承包費,故應認定為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的轉包。且合同是在發(fā)包方村委會書記介紹撮合主導下簽訂的,應認定已在村委會備案。二、村委會的《會議紀要》、《招投標會議記錄》及《土地租賃合同》均未對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的轉包、轉讓作任何禁止性或限制性的約束。三、如果流轉合同無效,則無效的過錯責任完全在被上訴人,上訴人是按照被上訴人的要求簽訂的合同。如果合同無效,上訴人已支付的1220000元應參照民間借貸最高年利率24%的規(guī)定計算。上訴人對土地投入種植經(jīng)營情況也未予考慮。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賈某和與康某某簽訂的《土地轉讓合同》從合同期限到合同內(nèi)容均表明系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轉讓,依法應經(jīng)發(fā)包方即大廠回族自治縣陳府鎮(zhèn)侯官屯村民委員會同意。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轉讓合同時未經(jīng)發(fā)包方同意,故該轉讓合同依法應屬無效。上訴人主張參照民間借貸最高年利率24%的規(guī)定計算其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綜上所述,康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4620元,由上訴人康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柴秋芬 審 判 員 丁宗發(fā) 代理審判員 楊日升
書記員:薛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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