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文安縣,。
委托代理人李振田、張建松,河北李振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魏縣。
被告邯鄲縣保某汽車運輸隊,住址邯鄲市邯鄲縣滏東南大街182號。
負責人:姚萬良。
被告李建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文安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住址邯鄲市雪馳路15號。
負責人:張沄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哲軒,河北萬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曉勇,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邯鄲市魏縣,。
原告李木生訴被告郭某某、邯鄲縣保某汽車運輸隊、李建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河邯鄲分公司”)、郭曉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康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振田、張建松,被告人保財險河邯鄲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哲軒、被告郭曉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郭某某、邯鄲縣保某汽車運輸隊、李建營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17日,原告乘坐被告李建營駕駛冀R×××××號輕型普通貨車沿廊泊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大城縣馬六郎村測流量卡口處與對行郭某某駕駛的冀D×××××號、冀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李建營及冀R×××××號輕型普通貨車乘坐人康某某、李木生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大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建營、郭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康某某、李木生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康某某在滄州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71天,花費醫(yī)療費273167.60元(其中郭曉勇墊付5000元),花費救護車費1400元,住院期間花費護理費13680元。出院后由其丈夫李沐松護理。事故發(fā)生前,原告及護理人均在天津普華永盛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康某某月工資3000元。2016年8月25日,原告康某某的傷情經天津市中慧物證司法鑒定所鑒定,重度顱腦損傷構成四級傷殘;其他部位三個十級傷殘;外傷后誤工期200-240日、護理期150-200日、營養(yǎng)期150-200日。2016年11月15日,原告康某某經天津市中慧物證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大部分護理依賴。花費鑒定費3900元??的衬车母赣H康德增,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有子女四人。
另查,被告郭某某駕駛的冀D×××××號、冀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實際車主為郭曉勇,該車掛靠在邯鄲縣保某汽車運輸隊名下。郭某某系郭曉勇雇傭的司機,事故發(fā)生在雇傭期間。冀D×××××號、冀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主車在人保財險河邯鄲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掛車投保了5萬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李木生以及案外人李建營自愿放棄交強險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限額部分。
本院認為,大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于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認定李建營、郭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郭某某對原告的各項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為宜。因郭某某系郭曉勇雇傭的司機,事故發(fā)生在雇傭期間,故賠償責任應由郭曉勇承擔。車輛掛靠在邯鄲縣保某汽車運輸隊名下,故邯鄲縣保某汽車運輸隊應當與郭曉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冀D×××××號、冀D×××××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河邯鄲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人保財險河邯鄲分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外的損失依照保險合同在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限額內按比例賠償,保險責任范圍外的損失由被告郭曉勇按比例承擔并由邯鄲縣保某汽車運輸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未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實,但該費用是必要性支出,結合原告的病情以及住院情況,本院酌定支持2000元。原告主張的出院后護理費標準過高,以護理人所在單位工作性質比照天津市服務業(yè)標準計算為宜。原告按城鎮(zhèn)居民主張的傷殘賠償金,因原告居住、生活在城鎮(zhèn),收入均在城鎮(zhèn),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賠償指數(shù)過高,根據原告?zhèn)麣埑潭缺驹鹤枚?6%。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標準過高,應按每天50元計算。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過高,根據原告的傷情,本院酌定25000元。原告主張的住宿費,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康某某主張的其他損失合理,具體數(shù)額以本院核定為準。郭曉勇墊付的醫(yī)療費可在保險賠償責任限額內予以扣除,由保險公司予以返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賠償原告康某某各項損失共計715605.82元(詳見賠償清單);
被告郭曉勇賠償原告康某某鑒定費1950元,被告邯鄲縣保某汽車運輸隊負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返還郭曉勇墊付款5000元;
駁回原告康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一、二、三項,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被告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11411元,原告康某某自行負擔411元,被告郭曉勇負擔11000元(案件受理費原告已預交,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由被告直接給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宏勛 審 判 員 鄭紅娟 代理審判員 高 進
書記員:穆正娜 賠償清單 一、醫(yī)療費273167.60元(其中郭曉勇墊付5000元)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71天=7100元 三、營養(yǎng)費50元/天×200天=10000元 四、誤工費3000元/月÷30天×240天=24000元; 五、護理費13680元+39494元/年÷365天×(200-71)天=27638元 后期護理費33543元×20年×80%=536688元 六、傷殘賠償金:26152元/年×20年×76%=397510.4元 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7587元×5年×76%÷4=16707.65元 七、精神損害賠償金:25000元 八、鑒定費3900元 九、交通費3400元(含救護車費1400元) 以上合計1325111.65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120000+(1325111.65-3900-120000)×50%=720605.82元。扣除郭曉勇墊付的5000元,還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715605.82元。 被告郭曉勇賠償原告鑒定費3900×50%=1950元,被告邯鄲縣保某汽車運輸隊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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