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廊坊八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東段鄉(xiāng)小桃園村東。
法定代表人:徐根立。
委托代理人:侯永福,天津易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夫倫,天津易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王某某。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霸州市興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勝芳鎮(zhèn)廊霸線中口村北。
法定代表人:邢二苓。
再審申請人廊坊八達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八達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王某某、霸州市興達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達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廊民二終字第4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八達公司申請再審稱:八達公司現(xiàn)有新的證據(jù),足以證明原判決認定的事實錯誤。案涉票據(jù)資料在交接后即由勝芳鎮(zhèn)政府保管,并不能作為八達公司承擔責任的依據(jù)。勝芳鎮(zhèn)政府經八達公司及被申請人同意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興達公司老廠區(qū)全部資產進行評估,在本案審理期間,該評估報告一直未能出具。二審庭審結束后,資產評估機構出具了資產評估報告書。八達公司為興達公司實際承擔并給付的外債已遠遠超過了該資產的評估值。而八達公司所承擔外債的范圍僅局限于興達公司老廠區(qū)對外的負債,勝芳鎮(zhèn)政府事后也對雙方之間債權債務的轉讓承接范圍作出了明確說明,上述證據(jù)足以證明八達公司沒有義務為興達公司承擔多余的、無關的外債。綜上,請求撤銷原判,依法再審。
本院認為,興達公司與八達公司簽訂的企業(yè)資產轉讓框架協(xié)議,對興達公司的資產轉讓及債務承擔進行了約定,雙方之間也進行了票據(jù)交接,興達公司將案涉票據(jù)交給八達公司,八達公司向王某某出具收條,收條上明確記載了欠款金額及王某某的銀行賬戶。八達公司的上述行為足以認定其向王某某作出債務承擔的意思表示,八達公司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八達公司提交的廊評報字(2014)第060號資產評估報告書只能用以解決八達公司和興達公司的債權債務糾紛,對外并無法律約束力,不能對抗王某某的訴訟請求。八達公司的再審申請理由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廊坊八達家具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廊坊八達家具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李京山 代理審判員 郭寶永 代理審判員 何振輝
書記員:尹明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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