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廊坊市信立化工有限公司危險貨物運輸車隊,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qū)永華道9號。
負責人:張傳一,該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張武軍,河北瀛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遼寧省朝陽市雙塔區(qū)。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五常市。
委托代理人:溫紅紅,河北志達乾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霸州市通達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出租客運分公司,住霸州市勝芳鎮(zhèn)中口村村北。
負責人:宋振勇,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溫紅紅,河北志達乾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廊坊市新華路139號。
負責人:張根群,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孟靜娟,該公司職工。
原告廊坊市信立化工有限公司危險貨物運輸車隊與被告杜某某、王某某、被告霸州市通達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出租客運分公司、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機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在審理過程中,因本案需以另一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另一案件尚未審理終結。本院依法中止審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六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訴訟。
審判員 劉秀琴
書記員: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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