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銀某某隆商貿有限公司
劉燕燕(河北紅杉律師事務所)
魏某
上訴人(原審原告)廊坊市銀某某隆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廣陽區(qū)愛民東道80號浙商廣場A座9層。
法定代表人肖偉華,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燕燕,河北紅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魏某,住北京市朝陽區(qū)。
上訴人廊坊市銀某某隆商貿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魏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河北省廊坊市廣陽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4)廣民初字第1594號民事判決。上訴人廊坊市銀某某隆商貿有限公司對該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勞動爭議案件中,有關勞動者勞動報酬舉證責任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能提供該方面相關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工資不足7500元,但其不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故對上訴人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廊坊爭恒鑫隆商貿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勞動爭議案件中,有關勞動者勞動報酬舉證責任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能提供該方面相關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工資不足7500元,但其不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故對上訴人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廊坊爭恒鑫隆商貿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張欣
審判員:葉振平
審判員:李成佳
書記員:倪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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