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
高娜
榮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鄭超凡
陶東坡(河北天樞律師事務所)
高建力
馬登學
魏建起
原告: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縣曹家務鄉(xiāng)仁和鋪村北。
法定代表人:賀沖軍,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娜,女,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員工。
被告:榮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春明道。
法定代表人:耿建春,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超凡,男,榮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東坡,河北天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建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馬登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三河市南城東區(qū)。
被告:魏建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與榮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高建力、馬登學、魏建起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14118元,減半收取計7059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14118元,減半收取計7059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廊坊泳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袁宏軍
書記員:王思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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