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興國,退休人員。
委托代理人:張陸一,湖北東之風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何正雄,湖北東之風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馬某,無職業(yè)。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yè)部,營業(yè)場所:武漢市漢陽區(qū)鸚鵡大道136號。
負責人:柯超英,該營業(yè)部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郝新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員工。代理權限:一般授權。
原告廖興國與被告馬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yè)部(以下簡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廖興國的委托代理人何正雄、被告馬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新午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19日16時15分,被告馬某駕駛其所有的鄂A×××××號轎車沿本市洪山區(qū)文昌路行駛至金地格林小區(qū)路段時,將步行的原告撞倒致傷。原告?zhèn)蟊凰椭翉V州軍區(qū)武漢總醫(yī)院急救,并留院觀察治療9天,醫(yī)囑加強營養(yǎng),后被轉入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湖北省總隊醫(yī)院住院治療17天,被診斷為:左肩鎖關節(jié)半脫位、左肩關節(jié)關節(jié)囊及斜方肌肌腱損傷、急性顱腦損傷。原告花費醫(yī)療費42703.99元(含被告馬某墊付的醫(yī)療費11936.10元)。2014年9月3日,法醫(yī)鑒定:原告的損傷構成Ⅹ(10)級傷殘;建議給予后續(xù)醫(yī)療費10000元;傷后護理時間90日。原告支付法醫(yī)鑒定費1300元。2014年3月25日,交管部門認定:被告馬某不按規(guī)定讓行,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被告馬某為涉案轎車向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100000元)以及不計免賠率附加險,保險期間均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5月14日止。
另查明:原告系退休人員,傷前未參加工作。
本院認為:涉案轎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參加了交強險,且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馬某駕駛涉案轎車不按規(guī)定讓行,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依法應對原告超出交強險保險金部分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鑒于涉案轎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參加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100000元)以及不計免賠率附加險,且涉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應對被告馬某承擔的賠償金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仍由被告馬某承擔。
原告的損失有:1、醫(yī)療費42703.99元(含被告馬某墊付的醫(yī)療費11936.10元);2、后期醫(yī)療費10000元;3、營養(yǎng)費900元,原告左肩鎖關節(jié)半脫位、左肩關節(jié)關節(jié)囊及斜方肌肌腱損傷,需適當加強營養(yǎng),本院酌情支持營養(yǎng)費900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390元(15元/天×26天),原告主張按50元/天的標準計算營養(yǎng)費,標準偏高,本院不予支持;5、護理費6490元[950元+100元/日×17日+60元/日×(90日-26日)](含被告馬某墊付的護理費950元),原告主張出院后按100元/天的標準計算護理費,標準偏高,本院不予支持;6、交通費1000元(酌定);7、殘疾賠償金34359元(22906元/年×15年×0.1);8、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原告Ⅹ(10)級傷殘,其精神遭受一定損害屬實??紤]被告馬某的過錯程度、原告的損害后果、被告的賠償能力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9、法醫(yī)鑒定費1300元。原告系退休人員,傷前未參加工作,不存在誤工損失,其主張誤工費,本院不予支持。以上9項損失共計99142.99元(含被告馬某墊付的12886.10元)??蹨p被告馬某墊付的12886.10元,原告尚應獲賠86256.90元(99142.99元-12886.10元)。以上第1至4項損失共計53993.99元,超過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應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10000元。以上第5至8項損失共計43849元,未超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應全部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承擔,即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損失53849元(10000元+43849元)。涉案轎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參加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為100000元)以及不計免賠率附加險,且涉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應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損失43993.99元(43993.99元(53993.99元-10000元)<1000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應承擔損失97843元(53849元+43993.99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損失86256.90元,返還被告馬某墊付款11586.10元(97843元-86256.9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yè)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廖興國損失86256.9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電子商務營業(yè)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馬某墊付款11586.10元;
三、駁回原告廖興國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05元,由被告馬某負擔331元,由原告廖興國負擔7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賬號07×××93;開戶行:農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熊新文
書記員:陳夢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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