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漢東,湖北顏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易。
被告: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技術開發(fā)區(qū)魯巷光谷步行街1號光谷資本大廈4樓401室。
負責人:趙金元,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強,湖北法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喻涵宇,湖北法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廖某某與被告周易、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審理過程中,因被告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依法扣除審限三個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廖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在第三者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和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82507.67元;依法判令被告周易賠償7708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追加被告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賠償原告車損1300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12月14日上午10時許,被告周易駕駛鄂J×××××號面包車行至麻城市龜山鎮(zhèn)××村入口處與原告廖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周易負次要責任,原告負主要責任。事發(fā)當日原告被及時送往麻城市人民醫(yī)院治療,住院共計36天。原告?zhèn)榻淈S岡楚劍法醫(yī)司法鑒定所評定為道路交通事故Ⅸ(九)級傷殘,護理期90日,另查明,被告周易駕駛的鄂J×××××號面包車在被告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購有交強險,且事發(fā)時在保險期內,被告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就賠償事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請。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及合法財產權。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本案被告周易駕駛機動車與原告廖某某駕駛的機動車發(fā)生碰撞而致原告受傷,被告周易理應對原告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被告周易駕駛的肇事車輛J85878號面包車在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投有交強險且事發(fā)時均在保險期內,故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傷的損失,應先由被告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周易與原告廖某某按交通事故次主次責任即按3:7比例進行分攤。
本案原告廖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傷的各項損失具體計算如下:(1)醫(yī)療費,原告訴請由被告賠償其在麻城市人民醫(yī)院住院花去的醫(yī)療費及門診費共計26693.48元,有醫(yī)療費發(fā)票和住院病歷證實,且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主張也予以認可,故對原告該項訴請依法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補助費,結合原告住院記錄,其在麻城市人民醫(yī)院住院共計36天,另參照湖北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補助50元/天的計算標準,本院對原告訴請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50元/天×36天)依法予以支持。(3)營養(yǎng)費,根據原告住院治療期間的實際情況及其就診醫(yī)院的出院診斷證明和中介服務合同,參照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診斷證明及被告答辯意見,定為90天為宜,原告訴請營養(yǎng)費1350元(15元/天×90天),符合傷情治療的客觀需要且二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支持。(4)殘疾賠償金,應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本案原告廖某某是農村村民,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致IX(九)級傷殘且受傷時62周歲,參照2017年度公布的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原告訴請的殘疾賠償金45810元(12725元/年×(20-2)年×20%),本院依法予以支持。(5)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結合本案原告廖某某的住院病歷、診斷證明以及中介合同的護理時間為90天,且二被告均無異議,因此原告訴請護理費13500(150×90天),本院依法予以支持。(6)交通費,結合原告?zhèn)橹委煛㈣b定的往返路程、次數的實際情況,且二被告均無異議,本院支持原告訴請。(7)誤工費,應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前一天。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本案中經審查確認原告廖某某系農村村民,因其未提交工資流水等證據證實其實際收入,故應按農林牧漁行業(yè)標準計算誤工費,依據原告就診醫(yī)院出院診斷證明,原告誤工期應為120天,另參照2017年度公布的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農林牧漁平均工資收入23693元/年,認定原告誤工費7897.67元(23693元/365天×120天),因此原告訴請誤工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8)精神撫慰金,結合本地實際和原告的傷殘程度,且二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9)財產損失,原告訴請由被告賠償其駕駛的車輛受損維修費1300元,有維修發(fā)票證實且二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支持。(10)鑒定費1800元,屬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支出的司法鑒定費用且有相關票據佐證,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以上(1)-(10)項損失確認為105451.15元。
1、上述確認原告廖某某的損失105451.15元除第(10)項鑒定費1800元外均屬于交強險賠付費用范圍:其中①交強險中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共計限額10000元)項下負責賠償醫(y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上述(1)-(9)項損失中醫(yī)療費26693.4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營養(yǎng)費1350元共計29843.48元屬于醫(yī)療費用賠償范圍,由被告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參照交強險限額賠付10000元。②交強險中傷殘賠償限額(共計限額110000元)項下負責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上述(1)-(9)項損失中殘疾賠償金45810元、護理費13500元、交通費300元、誤工費7897.67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共計72507.67元屬于交強險傷殘賠償范圍,由被告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參照交強險限額賠付72507.67元。③交強險中(有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上述(1)-(9)項損失中財產損失1300元,由被告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賠付1300元。
2、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醫(yī)療費共計19843.48元(29843.48-10000元),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即30%,由被告周易承擔5953.04元,另70%即13890.44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擔。鑒定費1800元依合同約定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因原告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故由原告承擔70%即1260元,被告周易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應由其承擔30%即540元。因被告周易訴前先行墊付給原告的21000元,與其應承擔的6493.04元(5953.04+540元)相抵扣,該超出費用范圍14506.96元(21000-6493.04元)應由原告予以返還。
3、依據交強險賠償和傷殘賠償額度,被告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應賠償原告共計83807.67元(1300+10000+72507.67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的經濟損失105451.15元,由被告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在交強險內承擔83807.67元;
二、超出交強險限額(含鑒定費1800元)共計21643.48元,由被告周易承擔30%,即6493.04元,原告廖某某承擔70%,即15150.44元;
三、被告周易先行墊付的21000元,扣除其應承擔的6493.04元,原告應退還被告周易14506.96元。
四、駁回原告廖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有給付義務的當事人應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2元,由原告廖某某負擔491.40元,由被告周易負擔210.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至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鄭勁松 審判員 駱 喬 審判員 李文杰
書記員:羅先陽 附1:本案證據目錄 一、原告廖某某提交的證據和擬證目的如下: 1、原告身份證、戶口薄及被告身份證、行車證、駕駛證復印件,擬證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和涉案車輛信息; 2、事故責任認定書復印件,擬證明涉及事故朱海濤負主要責任,廖某某負次要責任; 3、住院、出院病歷及診斷證明復印件,擬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療的經過及誤工、住院天數; 4、黃岡市楚劍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擬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的傷殘程度、鑒定評定的護理、營養(yǎng)期; 5、治療費、交通費、護理費、鑒定費票據、護理合同、營業(yè)執(zhí)照等復印件,擬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支出的部分治療費及交通、鑒定費用; 6、保險財產損失核定臺賬,擬證明原告的車損。 二、被告周易提交的證據和擬證目的如下: 1、周易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被告的身份情況; 2、廖某某出具的收條及收據,擬證明已向原告方給付的金額21000元。 三、被告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未提交證據。 附2:本案適用的主要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九條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營養(yǎng)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附3:麻城市人民法院案款賬戶-戶名:麻城市人民法院款物返還中心,開戶銀行:麻城農村商業(yè)銀行營業(yè)部,行號:402533114826,賬號8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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