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
石艷輝(湖北宏義律師事務所)
楊某某
徐秀華
李平星
楊某某
王某某
王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平星
方城縣四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公司
賈留套(河南赫奕律師事務所)
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
張洪波
原告廖某某。
委托代理人石艷輝,系湖北宏義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秀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老河口市朱樓3棟1019號,系楊某某妻子。委托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楊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楊某某、王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平星,系方城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委托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方城縣四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下稱四通運輸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麗華,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平星,系該公司法律顧問。委托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公司(下稱財保方城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瑞欽,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賈留套,系河南赫奕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下稱永安財保襄陽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保華,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洪波,系該公司員工,委托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廖某某訴被告楊某某、楊某某、王某某、四通運輸公司、財保方城支公司、永安財保襄陽中心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艷輝、被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秀華、被告楊某某、王某某,被告四通運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平星和被告財保方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賈留套、永安財保襄陽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洪波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楊某某、楊某某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廖某某受傷致殘,谷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此事故作出認定,認定楊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該認定書客觀、公正,且雙方當事人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采納。事故車輛豫R59098/豫R9865掛車被告財保方城支公司投入有保險,原告廖某某應獲的各項賠償款,首先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公司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交強責任限額內(nèi)分項予以賠償。財保方城支公司為豫R59098號牽引車、豫R9865半掛車辦理了交強險,因牽引車與半掛車同為一個運輸整體,被告楊某某在公路右側(cè)停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50米至100米外設置警示標志,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發(fā)生交通事故,系牽引車與半掛車共同作用導致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故應由牽引車與半掛車在兩份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分項對該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剩余部分按交通事故的責任比例劃分,被告楊某某承擔70%的責任,被告楊某某承擔30%的責任。被告四通運輸公司將豫R59098牽引車和豫R9865半掛車租賃給王某某使用,機動車的所有人四通公司對事故的發(fā)生沒有過錯。故四通運輸公司在交通事故中依法不應承擔責任。楊某某系王某某雇請的司機,作為雇員的楊某某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應由雇主王某某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王某某為豫R59098在牽引車和豫R9865半掛車在財保方城支公司投入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按照商業(yè)第三者保險條款第二十條規(guī)定,商業(yè)第三者保險限額以主車為主,保險限額為300000元,王某某應承擔的份額,應由財保方城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不計免賠限額內(nèi)承擔30%的賠償責任。原告系農(nóng)業(yè)戶口性質(zhì)居民,故本案參照2012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關于農(nóng)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計算原告的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賠償款項。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82776元(6898元/年×20年×60%),醫(yī)療費33585.20元,鑒定費84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誤工費6401.56元(20318元/年÷365天/年×115天),原告從受傷住院截止定殘日前一天計算,誤工112天,誤工費參照農(nóng)、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誤工費應為6234.56元(20318元/年÷365天/年×112天)對原告超出部分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應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計算,每天為20元,應為460元(20元/天×23天),原告主張的護理費1351.51元(21448元/年÷365天×23天),符合法律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受傷住院后,被告楊某某已雇請吳永國護理,并支付了護理費2240元及生活費1400元,對原告從保險公司理賠后所得的住院伙食補助費460元,護理費1351.51元,其應退還給被告楊某某。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3000元,原告受傷較重并進行了截肢,醫(yī)療機構(gòu)出具證明書,醫(yī)囑需加強營養(yǎng),本院酌定營養(yǎng)費為2000元較為適宜。對超出此部分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交通費1000元,根據(jù)本案的實際情況,酌定交通費為600元較為適宜。對原告超出此范圍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安裝假肢費用及維修費170808元,德林義肢矯形康復器材(武漢)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出據(jù)假肢配置診斷證明書,假肢價格為25880元,每3-5年更換一次,維修費為假肢總價的10%。原告廖某某在事故發(fā)生時年滿46歲,按中國人均壽命70周歲計算,原告廖某某使用假肢年限為24年,按4年更換一次計算,需安裝6次假肢,6次假肢費用為155280元,六次維修費為15528元,合計170808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扶養(yǎng)人次子廖飛飛生活費50110元(5011元/年×20年÷2人),被撫養(yǎng)人長子廖智楊生活費40088元(5011元/年×16年÷2人),被扶養(yǎng)人母親盧桂英12527.50元(5011元/年×5年÷2人),但原告并未完全喪失勞動生活能力,其應負擔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按其傷殘等級計算,長子廖智楊的撫養(yǎng)費應為6013.2元(5011元/年×4年÷2人×60%),次子廖飛飛的撫養(yǎng)費應為24052.8元(5011元/年×16年÷2人×60%)。母親盧桂英的扶養(yǎng)費為6263.75元(5011元/年×5年÷4人×60%),合計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為33825.25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合并計算在殘疾賠償金項下。對原告超出此范圍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后期治療費7000元,為了減少當事人的訴累,節(jié)約訴訟成本,且該筆費用又系司法鑒定機構(gòu)出具的鑒定予以證實,故本院對原告后期治療費的主張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根據(jù)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及當?shù)仄骄钏?,本院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20000元較為適宜。對原告超出此范圍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楊某某已支付的賠償款應沖抵其應承擔的份額。綜上,原告廖某某受傷應獲的各項賠償款即:醫(yī)療費33585.20元、殘疾賠償金82776元、誤工費6234.56元、護理費1351.5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60元、營養(yǎng)費2000元、交通費600元、假肢費用170808元、鑒定費84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3824.25元、后期治療費7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合計359479.52元。本院在審理中,原告撤回對被告永安財保襄陽中心支公司的起訴,本院作出裁定予以準許撤訴,原告的損失可另行向該公司主張權利.原告所訴其他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第、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第、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第、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廖某某應獲的各項賠償款合計359479.52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一次性賠償原告廖某某醫(yī)療費20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殘疾賠償金、假肢安裝費及維修費等共計200000元,合計240000元。剩余119479.52元賠償款,被告楊某某負擔70%,即幣83635.66元,減去已付賠償款9500元、醫(yī)療費33585.20元及鑒定費840元,和已支付的護理費1351.5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60元,下欠37898.95元,被告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清。被告王某某負擔30%,即幣35843.86元,被告王某某承擔的份額應由財保方城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限額范圍內(nèi)直接賠償給原告廖某某款35843.86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
二、駁回原告廖某某要求被告方城縣四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和被告楊某某賠償?shù)脑V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廖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0元,由被告楊某某負擔2400元,被告王某某負擔1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000元,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財政預算外資金襄陽分戶,帳號17-451701040001338;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給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或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楊某某、楊某某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廖某某受傷致殘,谷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此事故作出認定,認定楊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該認定書客觀、公正,且雙方當事人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采納。事故車輛豫R59098/豫R9865掛車被告財保方城支公司投入有保險,原告廖某某應獲的各項賠償款,首先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公司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交強責任限額內(nèi)分項予以賠償。財保方城支公司為豫R59098號牽引車、豫R9865半掛車辦理了交強險,因牽引車與半掛車同為一個運輸整體,被告楊某某在公路右側(cè)停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50米至100米外設置警示標志,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發(fā)生交通事故,系牽引車與半掛車共同作用導致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故應由牽引車與半掛車在兩份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分項對該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剩余部分按交通事故的責任比例劃分,被告楊某某承擔70%的責任,被告楊某某承擔30%的責任。被告四通運輸公司將豫R59098牽引車和豫R9865半掛車租賃給王某某使用,機動車的所有人四通公司對事故的發(fā)生沒有過錯。故四通運輸公司在交通事故中依法不應承擔責任。楊某某系王某某雇請的司機,作為雇員的楊某某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應由雇主王某某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王某某為豫R59098在牽引車和豫R9865半掛車在財保方城支公司投入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按照商業(yè)第三者保險條款第二十條規(guī)定,商業(yè)第三者保險限額以主車為主,保險限額為300000元,王某某應承擔的份額,應由財保方城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不計免賠限額內(nèi)承擔30%的賠償責任。原告系農(nóng)業(yè)戶口性質(zhì)居民,故本案參照2012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關于農(nóng)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計算原告的殘疾賠償金等各項賠償款項。原告主張的殘疾賠償金82776元(6898元/年×20年×60%),醫(yī)療費33585.20元,鑒定費84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誤工費6401.56元(20318元/年÷365天/年×115天),原告從受傷住院截止定殘日前一天計算,誤工112天,誤工費參照農(nóng)、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誤工費應為6234.56元(20318元/年÷365天/年×112天)對原告超出部分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應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計算,每天為20元,應為460元(20元/天×23天),原告主張的護理費1351.51元(21448元/年÷365天×23天),符合法律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受傷住院后,被告楊某某已雇請吳永國護理,并支付了護理費2240元及生活費1400元,對原告從保險公司理賠后所得的住院伙食補助費460元,護理費1351.51元,其應退還給被告楊某某。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3000元,原告受傷較重并進行了截肢,醫(yī)療機構(gòu)出具證明書,醫(yī)囑需加強營養(yǎng),本院酌定營養(yǎng)費為2000元較為適宜。對超出此部分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交通費1000元,根據(jù)本案的實際情況,酌定交通費為600元較為適宜。對原告超出此范圍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安裝假肢費用及維修費170808元,德林義肢矯形康復器材(武漢)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出據(jù)假肢配置診斷證明書,假肢價格為25880元,每3-5年更換一次,維修費為假肢總價的10%。原告廖某某在事故發(fā)生時年滿46歲,按中國人均壽命70周歲計算,原告廖某某使用假肢年限為24年,按4年更換一次計算,需安裝6次假肢,6次假肢費用為155280元,六次維修費為15528元,合計170808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扶養(yǎng)人次子廖飛飛生活費50110元(5011元/年×20年÷2人),被撫養(yǎng)人長子廖智楊生活費40088元(5011元/年×16年÷2人),被扶養(yǎng)人母親盧桂英12527.50元(5011元/年×5年÷2人),但原告并未完全喪失勞動生活能力,其應負擔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按其傷殘等級計算,長子廖智楊的撫養(yǎng)費應為6013.2元(5011元/年×4年÷2人×60%),次子廖飛飛的撫養(yǎng)費應為24052.8元(5011元/年×16年÷2人×60%)。母親盧桂英的扶養(yǎng)費為6263.75元(5011元/年×5年÷4人×60%),合計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為33825.25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合并計算在殘疾賠償金項下。對原告超出此范圍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后期治療費7000元,為了減少當事人的訴累,節(jié)約訴訟成本,且該筆費用又系司法鑒定機構(gòu)出具的鑒定予以證實,故本院對原告后期治療費的主張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根據(jù)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及當?shù)仄骄钏剑驹鹤枚ň駬p害撫慰金為20000元較為適宜。對原告超出此范圍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楊某某已支付的賠償款應沖抵其應承擔的份額。綜上,原告廖某某受傷應獲的各項賠償款即:醫(yī)療費33585.20元、殘疾賠償金82776元、誤工費6234.56元、護理費1351.5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60元、營養(yǎng)費2000元、交通費600元、假肢費用170808元、鑒定費84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3824.25元、后期治療費7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合計359479.52元。本院在審理中,原告撤回對被告永安財保襄陽中心支公司的起訴,本院作出裁定予以準許撤訴,原告的損失可另行向該公司主張權利.原告所訴其他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第、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第、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第、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廖某某應獲的各項賠償款合計359479.52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一次性賠償原告廖某某醫(yī)療費20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殘疾賠償金、假肢安裝費及維修費等共計200000元,合計240000元。剩余119479.52元賠償款,被告楊某某負擔70%,即幣83635.66元,減去已付賠償款9500元、醫(yī)療費33585.20元及鑒定費840元,和已支付的護理費1351.5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60元,下欠37898.95元,被告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清。被告王某某負擔30%,即幣35843.86元,被告王某某承擔的份額應由財保方城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限額范圍內(nèi)直接賠償給原告廖某某款35843.86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
二、駁回原告廖某某要求被告方城縣四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和被告楊某某賠償?shù)脑V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廖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0元,由被告楊某某負擔2400元,被告王某某負擔1600元。
審判長:馮選榮
審判員:盧勇
審判員:程勇
書記員:單俊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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