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國銀
梁紅英(河北立昌律師事務所)
宋桂榮
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延旭東
原告:延國銀,農(nóng)民,現(xiàn)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梁紅英,河北立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宋桂榮。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代表人:張樹國。
委托代理人:延旭東。
原告延國銀與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財險遵化支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韓國棟適用簡易程序,由書記員于水清擔任法庭記錄,于2015年3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延國銀的委托代理人宋桂榮、被告大地財險遵化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延旭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告延國銀與被告大地財險遵化支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屬于保險事故,被告應當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被告雖抗辯主張對被保險車輛駕駛員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不予認可,但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故本院對其抗辯主張不予采信。
原告延國銀自愿放棄應由三者方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shù)?00元向被告大地財險遵化支公司主張賠償,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大地財險遵化支公司對原告延國銀已賠償三者方車損8960元和為三者方支付施救費1500元、公估費280元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雖抗辯主張被保險車輛及三者方車輛損失過高,但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且未申請重新鑒定,原告提交的公估報告系有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gòu)和人員所出具,故被保險車輛損失應按公估報告中評估的數(shù)額計算。公估費系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為確定保險標的和三者車輛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系為防止和減少保險標的和三者車輛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
綜上,被告大地財險遵化支公司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延國銀保險金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延國銀保險金8740元(三者車損8960元+公估費280元+施救費1500元-交強險2000元);在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延國銀保險金13540元(車損11680元+公估費360元+施救費1500元),以上合計,被告大地財險遵化支公司應賠償原告延國銀保險金24280元。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延國銀保險金24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10元,減半收取205元,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延國銀與被告大地財險遵化支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屬于保險事故,被告應當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被告雖抗辯主張對被保險車輛駕駛員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不予認可,但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故本院對其抗辯主張不予采信。
原告延國銀自愿放棄應由三者方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shù)?00元向被告大地財險遵化支公司主張賠償,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大地財險遵化支公司對原告延國銀已賠償三者方車損8960元和為三者方支付施救費1500元、公估費280元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雖抗辯主張被保險車輛及三者方車輛損失過高,但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且未申請重新鑒定,原告提交的公估報告系有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gòu)和人員所出具,故被保險車輛損失應按公估報告中評估的數(shù)額計算。公估費系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為確定保險標的和三者車輛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系為防止和減少保險標的和三者車輛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
綜上,被告大地財險遵化支公司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延國銀保險金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延國銀保險金8740元(三者車損8960元+公估費280元+施救費1500元-交強險2000元);在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延國銀保險金13540元(車損11680元+公估費360元+施救費1500元),以上合計,被告大地財險遵化支公司應賠償原告延國銀保險金24280元。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quán)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延國銀保險金24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10元,減半收取205元,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韓國棟
書記員:于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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