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志剛,河北上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105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00805944471K。
負責(zé)人:邢運江,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海洋,河北金房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志剛、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海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險賠償款204304元,其中包括車損189804元,公估費13500元,施救費1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7月16日15時09分許,原告駕駛的冀F×××××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安新縣路段時,因當天正降暴雨積水過深導(dǎo)致車輛進水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訴訟期間,原告、被告共同委托匯新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對冀F×××××號小型普通客車估損金額為189804元,施救費1000元。原告于2017年12月30日向被告投保了發(fā)動機涉水損失險在內(nèi)的全險,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是301600元。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人民法院依法裁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本保單第一受益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廣濟支行,在沒有第一受益人授權(quán)的情況下,原告沒有訴訟主體資格;原告主張的損失應(yīng)當提交維修發(fā)票及清單;訴訟、鑒定等間接費用我司不承擔。
本院認為,保險公司承認張某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張某某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金額已由原、被告雙方共同委托公估公司進行了評估,結(jié)論為204304元,花費公估費13500元,本院予以認定。被告提出雙方簽定保險合同中約定了第一受益人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廣濟支行,因此原告主體不適格的抗辯,該保險合同特別約定處記載“非經(jīng)第一受益人書面同意,本保單不得被退保、減保、批改”,原告因保險事故提起訴訟并非合同中約定的需經(jīng)第一受益人同意的情形,因此本案原告主體適格。原告主張施救費系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保險公司應(yīng)當賠償。
綜上,保險公司應(yīng)當賠償原告因保險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鑒定費及施救費共計204304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張某某保險金20430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5790元,減半收取計289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莉
書記員: 王艷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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