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邱躍進(湖北廣武律師事務所)
吳某某
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職工,住武穴市。
委托代理人:邱躍進,男,湖北廣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般代理。
被告: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工,住武穴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申請撤訴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申請撤訴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長:李均義
書記員:蔣明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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