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張賀三
解學國(遼寧雙興律師事務所)
盤某福達汽車客運有限公司
于江
賈忠利(遼寧泰來律師事務所)
周某某
白艷(遼寧泰來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遼寧省大洼縣。
委托代理人:張賀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干部,住遼寧省大洼縣。
委托代理人:解學國,遼寧雙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盤某福達汽車客運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盤某市興隆臺區(qū)。
法定代表人:宮亞芹,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于江,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賈忠利,遼寧泰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遼寧省盤某市興隆臺區(qū)。
委托代理人:白艷,遼寧泰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盤某福達汽車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達客運公司)、周某某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3)盤縣民二初字第00424號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盤某福達汽車客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盤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fā)回本院重新審理。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委托代理人張賀三、解學國,被告客運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江、賈忠利,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白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在原審過程中,原告撤回對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盤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同時查明,肇事車輛遼L17219號金龍客車系被告周某某個人所有,掛靠在被告福達客運公司。被告周某某與福達客運公司于2001年3月25日簽訂了單車線路承包合書,周某某承包福達客運公司“油田總站至沈陽”的運營線路,并交納一定管理費。本案事故發(fā)生時,該車輛駕駛人張春友系周某某雇傭的司機。
本院認為:本案原、被告公路旅客運輸合同依法成立,車主周某某作為承運人未按運輸合同約定將旅客張某某安全運送至目的地,故對原告損傷應承擔違約的合同責任。被告福達客運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掛靠單位,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爭議焦點為原告張某某第三次住院治療腰椎間盤膨出與本起交通事故是否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問題。本案中,原告因本起事故受傷后第一次在盤某骨科醫(yī)院住院治療期間,被診斷為左肋下緣及腰部軟組織挫傷,故原告的腰傷在受傷第一時間即被進行明確的診斷,且出院情況中附有“腰部疼痛”記載事項,出院醫(yī)囑中建議對腰部繼續(xù)理療、對癥治療,由此可以認定原告的腰傷在首次住院后并未痊愈,故原告于沈陽市第四人民醫(yī)院出院后即住院治療未愈腰傷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庭審查明,二被告在原告第三次住院期間,并未對原告治療腰間盤膨出病情提出異議,且陸續(xù)為原告墊付4萬元醫(yī)療費。在沈陽醫(yī)學院難以就本案的因果關系作出鑒定的情形下,被告方無法就原告首次住院診斷及出院醫(yī)囑提出足夠的證據推翻,故本院對原告后續(xù)治療腰傷的損失予以確認。但因原告治療此項病情期限過長,未能善意誠信地行使診治權利,無形中導致其因傷損失被擴大,因此原告自身對該部分損失亦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綜合雙方的過錯責任和原因力的大小,本院確定二被告對原告第三次住院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身對該部分損失承擔50%的民事責任。原告請求的財產損失及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因缺乏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告因該起事故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長時間不能經營個體診所,故其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庭審中,被告周某某提出應以原告第二次出院時間確定誤工時間的主張不能成立。本案原告所受的傷殘為九級一處、十級兩處,原審對于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并無不當,故對被告周某某所主張的應按照22%的傷殘賠償指數計算殘疾賠償金的抗辯不予采信。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第三百零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某經濟損失140,534.27元(331,334.74元+314,725.93元×50%-250,000元-98,163.44元),被告盤某福達汽車客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原告張某某自負經濟損失157,362.97元(314,725.93元×50%)。
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00元,按支持原告訴訟請求部分的訴訟費3,111元,由被告周某某承擔,被告盤某福達汽車客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剩余6,189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盤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原、被告公路旅客運輸合同依法成立,車主周某某作為承運人未按運輸合同約定將旅客張某某安全運送至目的地,故對原告損傷應承擔違約的合同責任。被告福達客運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掛靠單位,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爭議焦點為原告張某某第三次住院治療腰椎間盤膨出與本起交通事故是否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問題。本案中,原告因本起事故受傷后第一次在盤某骨科醫(yī)院住院治療期間,被診斷為左肋下緣及腰部軟組織挫傷,故原告的腰傷在受傷第一時間即被進行明確的診斷,且出院情況中附有“腰部疼痛”記載事項,出院醫(yī)囑中建議對腰部繼續(xù)理療、對癥治療,由此可以認定原告的腰傷在首次住院后并未痊愈,故原告于沈陽市第四人民醫(yī)院出院后即住院治療未愈腰傷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庭審查明,二被告在原告第三次住院期間,并未對原告治療腰間盤膨出病情提出異議,且陸續(xù)為原告墊付4萬元醫(yī)療費。在沈陽醫(yī)學院難以就本案的因果關系作出鑒定的情形下,被告方無法就原告首次住院診斷及出院醫(yī)囑提出足夠的證據推翻,故本院對原告后續(xù)治療腰傷的損失予以確認。但因原告治療此項病情期限過長,未能善意誠信地行使診治權利,無形中導致其因傷損失被擴大,因此原告自身對該部分損失亦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綜合雙方的過錯責任和原因力的大小,本院確定二被告對原告第三次住院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身對該部分損失承擔50%的民事責任。原告請求的財產損失及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因缺乏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告因該起事故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長時間不能經營個體診所,故其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庭審中,被告周某某提出應以原告第二次出院時間確定誤工時間的主張不能成立。本案原告所受的傷殘為九級一處、十級兩處,原審對于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并無不當,故對被告周某某所主張的應按照22%的傷殘賠償指數計算殘疾賠償金的抗辯不予采信。本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第三百零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某經濟損失140,534.27元(331,334.74元+314,725.93元×50%-250,000元-98,163.44元),被告盤某福達汽車客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原告張某某自負經濟損失157,362.97元(314,725.93元×50%)。
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00元,按支持原告訴訟請求部分的訴訟費3,111元,由被告周某某承擔,被告盤某福達汽車客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剩余6,189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長:李金宏
審判員:李忱
審判員:陶野
書記員: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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