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東華。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西山道13號。
負責人:張建廣,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棟梁,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張東華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34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2011月5月24日,原告張東華為其冀B×××××號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車上責任險,其中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保險金額5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12年5月24日止,被保險人張東華。2012年3月7日9時30分許,張東華駕駛冀B×××××號出租車沿本市南外環(huán)由西向東行駛至南外環(huán)與唐柏路交叉口右轉(zhuǎn)彎時,與修建寶無駕駛證駕駛冀B×××××號二輪摩托車由西向東行駛時相撞,造成車輛受損、修建寶受傷的交通事故。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東華承擔此事故主要責任,修建寶承擔此事故次要責任。2012年11月20日在交警部門主持下,張東華與修建寶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張東華承擔修建寶醫(y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衣物損失費、二次手術費的交強險外的90%,其余修建寶自負;當日張東華給付修建寶經(jīng)濟賠償金49243.96元。此事故造成修建寶醫(yī)療費18692.9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0元(20元×14天)、誤工費8125.75元(32503元/年÷12×3)、護理費1590.09元(41456元/年÷365天×14天)、二次手術費7000元、鑒定費800元,共計36688.8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張東華與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因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付。原告提供了修建寶醫(yī)療費票據(jù)、住院病歷、診斷證明、出院證、唐某華北法醫(yī)鑒定所出具的臨床鑒定等證據(jù)證實修建寶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二次手術費、鑒定費共計26972.96元,但修建寶誤工費、護理費原告只提供了唐某市豐南區(qū)泰源鋼管有限公司工資證明和事故發(fā)生前三個月修建寶的工資表未提供完稅憑證、修建寶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或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證據(jù)、護理人員的誤工證明等,故修建寶誤工費參照河北省2012年制造業(yè)年平均工資32503元計算三個月即8125.75元(32503元/年÷12×3),護理費參照河北省2012年居民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41456元的標準計算即1590.09元(41456元/年÷365天×14天)。原告張東華要求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給付保險賠償金49243.96元的主張,其中30138.75元理據(jù)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冀B×××××號車的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未投保不計免賠且原告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按照合同約定,被告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20515.84元(1萬元+8125.75元+1590.09元+800元),超出部分16172.96元(8692.96元+480元+7000元)在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限額內(nèi)被告承擔70%的賠償責任并免賠15%即被告賠償原告9622.91元(16172.96元×70%×85%)。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辯稱對三者合理合法的損失在交強險各分項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及原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且原告車輛未投保不計免賠故被告在第三者商業(yè)險中承擔超出交強險部分的70%并免賠15%的辯解,理據(jù)充足,本院予以采納;鑒定費系確定事故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被告提出鑒定費不予承擔的辯解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遂判決: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給付原告張東華保險賠償金30138.75元;二、駁回原告張東華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31元,由被告承擔628.91元,由原告承擔402.09元。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上訴人張東華與被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因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付。上訴人主張按投保“不計免賠”的理賠標準進行保險賠償,本院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是基于對傷者住院期間的補助,修建寶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280元(20元/天×14天)。上訴人主張按照6個月計算護理費沒有醫(y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的明確意見,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在一審起訴時并未主張交通費,二審主張的交通費本院不予涉及。上訴人主張按交通運輸業(yè)標準計算誤工費,但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修建寶系從事交通運輸業(yè),故修建寶的誤工費標準一審按照制造業(yè)計算并無不妥。根據(jù)上訴人提交的修建寶X線檢查報告及門診病歷,修建寶出院后進行復查持續(xù)至2012年9月2日,醫(yī)療機構又建議休息兩周,從2012年3月7日發(fā)生交通事故起算,上訴人主張的修建寶的誤工時間應為6個月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一審判決按3個月計算不妥,本院予以糾正。此事故造成修建寶造成的損失醫(yī)療費18692.9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0元(20元×14天)、誤工費16251.5元(32503元/年÷12×6)、護理費1590.09元(41456元/年÷365天×14天)、二次手術費7000元、鑒定費800元,共計44614.55元。冀B×××××號車的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未投保不計免賠且上訴人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按照合同約定,被上訴人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上訴人28641.59元(1萬元+16251.5元+1590.09元+800元),超出部分15972.96元(8692.96元+280元+7000元)在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限額內(nèi)被告承擔70%的賠償責任并免賠15%即被告賠償原告9503.91元(15972.96元×70%×85%),以上合計38145.50元。依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原審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敝?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341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341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被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給付上訴人張東華保險理賠金38145.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031元,由上訴人張東華負擔231元,由被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8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31元,由上訴人張東華負擔500元,由被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531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吳利民 代理審判員 楊 柳 代理審判員 趙君優(yōu)
書記員: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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