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東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住隆化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東華,河北益鐸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1308200711332843。。
被告: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隆化縣。。
原告張東洋與被告叢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2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東洋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東華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叢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本院依法對本案缺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東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借款720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10月12日,被告叢某某向原告借款72000元,約定于2016年11月12日一次性還清,并于當日為原告出具了借條一張,該72000元至今尚未返還。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借條一張,擬證明2016年10月12日被告叢某某向原告借款72000元,并約定于2016年11月12日一次性還清。
被告叢某某未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被告叢某某經本院合法傳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了質證的權利。本院認為,原告提供證據的內容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事實相關聯,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原告的當庭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上述證據,本院認定原告所訴屬實。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雙方形成了民間借貸合同關系,該合同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已依約履行了出借義務,被告亦應按期履行還款義務。因被告未按期返還借款,故原告的訴訟請求返還法律規(guī)定,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72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叢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了答辯、舉證、質證、辯論、調解的權利,因此產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由被告叢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張東洋借款本金7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1600元,減半收取800元,由被告叢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錢寶蓮
書記員: 張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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