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法定代理人: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張某某父親。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津生,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赤壁市。
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嘉魚縣。
被告:赤壁市小王子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赤壁市子敬路32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281707029528A。
法定代表人:劉海榮,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熊濟民,該公司法務部負責人。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住所地赤壁市沿河大道213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28171106150XK。
負責人:阮鑫,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超,湖北昕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魏某某、孫某某、赤壁市小王子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小王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以下簡稱人財保赤壁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張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津生、被告小王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熊濟民、被告人財保赤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魏某某、孫某某、小王子公司、人財保赤壁公司賠償59400.7元(醫(yī)療費31036.9元、護理費140天計12532.8元、交通費3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天計950元、鑒定費1600元、后期治療費10000元、營養(yǎng)費90天計1350元、車輛損失維修費1631元)并負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2月27日,魏某某駕駛鄂L×××××號出租車在赤壁市××大道××路段與張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張某某受傷。該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魏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鄂L×××××號出租車系孫某某承包掛靠小王子公司經(jīng)營,在人財保赤壁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
魏某某辯稱,對事故責任劃分無異議;其已墊付給張某某醫(yī)療費7000元,請求法院一并處理。
孫某某辯稱,其是出租車的承包者,負責白班,魏某某負責夜班,請求法院依法處理。
小王子公司辯稱,對事故責任劃分無異議;孫某某與小王子公司簽訂承包經(jīng)營合同,魏某某是副班司機,事故賠償方面,先由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由承包者孫某某支付,差額部分才由小王子公司支付。
人財保赤壁公司辯稱,鑒定費不應由其公司承擔;該車未投保不計免賠險,應扣除15%免賠率;其他相關(guān)賠償費用也過高,請法院依法核實認定。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2月27日晚21時30分許,魏某某駕駛鄂L×××××號出租車在赤壁市××大道××一家路段掉頭時與張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張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魏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張某某于事發(fā)當天入住赤壁市人民醫(yī)院治療,至同年3月18日出院,住院19天,支出醫(yī)療費31036.9元。經(jīng)鑒定,張某某左脛骨中下段骨折并左腓骨遠端骨折,構(gòu)成輕傷一級;建議護理時間140天、營養(yǎng)時間90天,建議后期治療費10000元或以實際發(fā)生額支付。鄂L×××××號出租車系孫某某自小王子公司承包經(jīng)營,孫某某與魏某某約定二人分別負責經(jīng)營白班和晚班,在人財保赤壁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額500000元,未投保不計免賠險,承擔主責的免賠15%。
本院認為,赤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本案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認定及當事人責任的劃分并無不當,本院予以采信。張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先由人財保赤壁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該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quán)責任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由侵權(quán)人魏某某予以賠償,故本院對張某某的主張予以支持。魏某某與張某某按照主次責7:3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關(guān)于人財保赤壁公司提出鑒定費不應由其公司承擔的意見,因鑒定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本院對該意見不予采納。綜上所述,根據(jù)相關(guān)統(tǒng)計數(shù)據(jù),本院認為張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為:醫(yī)療費31036.9元及后期醫(yī)療費10000元計41036.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50元(50元/天×19天)、營養(yǎng)費1350元(15元/天×90天),小計43336.9元;護理費12532.8元(32677元/年÷365天/年×140天)、交通費酌定為300元、鑒定費1600元,小計14432.8元;財產(chǎn)損失1631元,合計59400.7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張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59400.7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26063.8元(醫(yī)療費用限額10000元,死亡傷殘限額內(nèi)14432.8元,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nèi)1631);余款33336.9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19835.46元(33336.9元×70%×0.85),被告魏某某賠3500.37元(33336.9元×70%×0.15),其余10001.07元(33336.9元×30%)由原告張某某自行負擔。
二、綜上,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應支付原告張某某45899.26.26元(26063.8元+19835.46元),實際支付被告魏某某墊付的3499.63元(7000元-3500.37元),支付原告張某某42399.63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計250元,由被告魏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沈均平
書記員:余日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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