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機關: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春,北京市澤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麗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哈爾濱市電影機械廠工人,住哈爾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兆穎,黑龍江陽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被告:哈爾濱市信托房產(chǎn)經(jīng)營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漢祥街48號。
法定代表人:劉忠煥,經(jīng)理。
一審被告:哈爾濱市公路工程處(現(xiàn)已更名為:哈爾濱市公路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道里區(qū)撫興街8號。
法定代表人:郭文民,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鳳英,黑龍江龍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宇,黑龍江新時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訴人張某某因與被申訴人張麗莎、一審被告哈爾濱市信托房產(chǎn)經(jīng)營公司、一審被告哈爾濱市公路工程處確權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14)哈民一民終字第1014號民事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訴。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作出黑檢民(行)監(jiān)(2017)23000000242號民事抗訴書,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民抗167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吉雷、謝丹出庭。申訴人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春,被申訴人張麗莎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兆穎,一審被告哈爾濱市公路工程處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鳳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再審認為,張麗莎曾于1994年6月14日出具了收取3萬元買房款的收據(jù),張麗莎在原審中主張上述3萬元系其單位哈爾濱市電影機械廠于1994年6月集資建房時,其向李剛的借款,此款已經(jīng)用于交付單位集資款。經(jīng)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哈爾濱市電影機械廠房產(chǎn)科出具了《關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相關調查的回復》,證實“哈爾濱市電影機械廠沒有組織過集資建房,并且沒有以任何形式收取過建房集資款”,即張麗莎在原審中虛構了上述3萬元的用途,原判決對于李剛、張某某與張麗莎是否形成房屋買賣關系這一基本事實認定不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唐皓
審判員 李子青
審判員 叢明明
書記員: 杜欣雨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