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
委托代理人陶然,湖北精圖治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
原告訴被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因被告未償還于2011年6月15日、7月21日向原告丈夫王鋒生前分別借貸的款項人民幣7萬元和1萬元,2013年1月21日,原告之夫王鋒因病去世,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償還借款人民幣8萬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實,被告向原告丈夫王鋒借款人民幣8萬元且至今沒有償還屬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于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張某某的借款8萬元。
案件受理費900元,減半收取450元,由被告劉某負擔。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內(nèi)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900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帳號:079501040000393;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高昳春
書記員:劉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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