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趙縣,
委托代理人祁新輝,男,1964年2月18日,漢族,住趙縣,
被告李某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趙縣,
被告朱某某(曾用名朱永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趙縣,
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安慧敏,河北錦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奇、朱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祁新輝,被告李某奇、被告朱永力及其委托代理人安慧敏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
原告的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李某奇償還原告50000元借款及利息23500元。二、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朱永力對擔保的50000元債務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三、一切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4月20日,被告李某奇在另一被告朱永力的擔保下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搭寫借據,約定主債務人的還款期限為三個月,利息為二分,擔保人的保證責任為主債務人的本息還清日止。還款期限屆滿后,原告找被告李某奇還借款時,被告以各種理由推托,不日便外逃躲債,至今未歸。后原告又去找被告朱永力承擔保證責任,被告朱永力也拒不履行,出于無奈具文起訴。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被告李某奇向原告張某某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為三個月,被告朱永力為擔保人,借條未注明借款利息,未約定保證期間以及保證方式,借款后被告李某奇未還款,保證人朱永力未還款。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借條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奇借原告張某某款50000元,借款期限為三個月,原被告雙方無異義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的利息原告未提交相關證據,被告李某奇又予以否認本院不予確認。被告朱永力的保證責任,原被告雙方未約定保證方式、保證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奇約定的還款期限為2015年7月20日,朱永力的保證期間至2016年1月20日時止,因此被告朱永力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李某奇給付原告張某某借款5000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819元,由被告李某奇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曉輝
書記員:付聰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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