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
原告王某某。
原告張某某。
法定代理人張林,系原告張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徐宏元,麻城市福田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
被告項城市豫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負責人:崔新齊,系該公司經理。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蔡中鋒,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夏江初,河南精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王凱鋒,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曹松峰,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張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張某某訴被告李某某、被告項城市豫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丁慶珊獨任審判,于2016年1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原告張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宏元和被告李某某、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江初、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松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項城市豫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23日,被告李某某駕駛豫P95169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由麻城往河南方向行駛,11時10分許,該車行駛至G106國道麻城市福田河鎮(zhèn)蘇木尖村路段,與對向由原告張某某駕駛的無號牌小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原告張某某和原告王某某、原告張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交通事故經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福田河中隊認定,被告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原告張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張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
原告張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張某某受傷后,均被送往麻城市人民醫(yī)院搶救治療,原告張某某在麻城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2天,出院后又門診治療,共花費了醫(yī)療費12166.74元,原告王某某門診治療花費醫(yī)療費392.80元,原告張某某門診治療花費醫(yī)療費818.20元。出院時,原告張某某被診斷為:左鎖骨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麻城市人民醫(yī)院出院醫(yī)囑其院外對癥治療;門診傷口換藥,術后15-20天傷口拆線;患肢懸吊制動1月觀察末梢感覺血運情況;定期復診;有肢體麻木、疼痛加重情況及時來院復診。麻城市人民醫(yī)院診斷建議其全休四個月,加強營養(yǎng)和護理兩個月,一年后取鋼板費用約8000元。2015年10月29日,經黃岡楚劍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張某某的傷殘程度為交通事故X(十)級傷殘,誤工期為120天,護理期為60天,護理人員一人,營養(yǎng)期為90天,后期治療費預計為7000元左右或據實計算。2015年9月6日,經麻城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原告張某某的富民牌車輛損失價值為15643元。另花去鑒定費2500元、一定的交通費,800元拖車施救費。2015年7月24日,麻城市福田河鎮(zhèn)衛(wèi)生院診斷建議,原告王某某要注意保胎,全休一個月,不適隨診。
被告李某某有駕駛證,準駕車型為B2,被告李某某駕駛的豫P95169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屬被告李某某所有,并將該車掛靠在被告項城市豫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與該公司簽訂了掛靠合同,向該公司上交管理費1200元,且均在有效期內。2014年9月25日,被告李某某以被告項城市豫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名義為其車輛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一份,該保險期限為2014年9月26日0時起至2015年9月25日24時止。2015年4月2日,被告李某某以被告項城市豫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名義為其車輛在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輛保險(其中含不計免賠率,限額為100萬元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一份,該保險期限為2015年4月3日0時起至2016年4月2日24時止。事故發(fā)生時,兩份保險尚在保險期內。事故發(fā)生后,2015年7月24日,被告李某某向福田河交警中隊預交賠償款25000元,原告張某某的女只領取一萬元,其余款項還在該中隊。
另查明,原告張某某系農業(yè)戶口,出生后一直在麻城市福田河鎮(zhèn)福田河街道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四組居住,2009年以來一直在該街道社區(qū)內的建筑單位打工。原告王某某為農業(yè)戶口。
本院認為,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原告張某某、原告王某某、原告張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該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定責準確,本院予以采信。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依法應當得到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㈠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㈠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㈡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㈢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原告的訴請應按上述規(guī)定賠償。綜上所述,本案三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賠償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因本案交通肇事車輛也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被告李某某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是不計免賠,對原告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賠償范圍的損失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限額內賠償。被告項城市豫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經本院開庭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可以缺席判決。
對三原告訴請的經濟損失,應根據證據和相應法律規(guī)定的項目和標準合理地予以確定。本院認為,三原告訴請的醫(yī)療費13377.74元和原告張某某的鑒定費2500元、車輛施救費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護理費4722元、車損15643元及原告王某某的誤工費2154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張某某的營養(yǎng)費的計算時間應為(90天-12天)78天,每天的標準以15元為宜,故其費用為1170元;原告張某某的誤工費的誤工時間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計算,從其受傷之日計算至定殘日的前一天,其誤工期為98天,因其從事的行業(yè)可視為建筑業(yè),可按該行業(yè)2015年度在崗職工人均可支配收入41754元/年的標準計算,具體為41754元/年÷365天/年×98天=11211元;原告張某某的交通費酌定為600元;原告張某某的后期治療費應以司法鑒定認定的7000元為準;原告張某某雖然是農業(yè)戶口,但其經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且連續(xù)居住多年,且其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zhèn),按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的規(guī)定,其殘疾賠償金可按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計算,原告張某某對該項目計算為49704元符合規(guī)定,應予以支持。原告張某某訴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由于原告張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傷并有殘疾,給原告張某某帶來較大的精神痛苦,故原告張某某主張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原告張某某主張給付8000元數額較高,結合侵權人的過錯、情節(jié)、后果、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綜合評定,以2500元為宜。故原告張某某的總損失應為108616.74元,原告王某某的總損失為2546.80元,原告張某某的損失為818.20元。其中:屬于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包括醫(y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合理的后續(xù)治療費、營養(yǎng)費)的原告張某某為20936.74元,原告王某某為392.80元,原告張某某為818.20元,因醫(yī)療費用限額為一萬元,故原告張某某只能分得9453.22元,原告王某某只能分得177.35元,原告張某某只能分得369.43元。屬于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包括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原告張某某為68737元,原告王某某為2154元,因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故該兩原告的傷殘費用可在該11萬元中賠償。屬于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范圍內的原告張某某為15643元,因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故原告張某某在交強險中只能分得2000元的財產損失??傊?,在交強險中,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中心支公司應賠償原告張某某80190.22元,賠償原告王某某2331.35元,賠償原告張某某369.43元,共計82891元;因被告李某某承擔全部責任,且商業(yè)三者險是不計免賠的,原告張某某的損失超出交強險限額有25926.52元,原告王某某的損失超出交強險限額有215.45元,原告張某某的損失超出交強險限額有448.77元,三原告的損失共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有26590.74元,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中賠償26590.74元。因被告李某某承擔全部責任,鑒定費2500元,由被告李某某賠償,被告項城市豫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是肇事車輛的掛靠單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該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對于被告李某某墊付的一萬元,與其應承擔的鑒定費2500元相抵扣,由原告張某某在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后向被告李某某予以返還750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㈠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九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張某某的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108616.74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賠償責任限額內賠償80190.22元,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內賠償25926.52元,由被告李某某賠償2500元,被告項城市豫安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對該2500元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告王某某的各項經濟損失2546.80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賠償責任限額內賠償2331.35元,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內賠償215.45元;原告張某某的各項經濟損失818.20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賠償責任限額內賠償369.43元,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內賠償448.77元。
二、原告張某某在領取上述賠償款時即向被告李某某返還1萬元,與被告李某某應賠償的2500元相抵扣,實際返還被告李某某7500元。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有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九百一十九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丁慶珊
書記員:陽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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