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qū)永源鎮(zhèn)富民村九組。身份證號:23012219900308325X。
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賓縣賓州鎮(zhèn)西城街十委九組。身份證號:xxxx。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崔憲擔任審判長并主審本案、與審判員劉佳泉、張學東共同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陳某某經公告?zhèn)鲉疚吹酵⒓釉V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1日,被告陳某某在原告處借款200,000.00元,約定2014年10月1日還款。并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后還了50,000.00元,尚欠150,000.00元。此款經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給付?,F(xiàn)原告訴訟來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壹拾伍萬(150,000.00元),并按月利率3分計息至實際給付之日止;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與被告陳某某之間民間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應按約定及時償還借款。原告訴訟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6條、第20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9條第2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給付原告借款1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至給付時止,按年利率6%計算)。
案件受理費3,300.00元,由被告承擔,與上款同時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崔 憲 審判員 劉佳泉 審判員 張學東
書記員:曹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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