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大慶開發(fā)區(qū)利源油田配套設備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忠軍,黑龍江油城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石油試采分公司保衛(wèi)大隊職工,住黑龍江省大慶市。委托訴訟代理人:秦蘭,黑龍江鴻大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審被告:徐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大慶油田路管公司職工,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張某上訴請求:撤銷黑龍江省大慶市紅崗區(qū)人民法院(2017)黑0605民初1348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張某、徐輝連帶賠償熊某借款本金30萬元,利息7.2萬元(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上訴費用由熊某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張某對案涉借條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只承認借款本金為30萬元,剩余是利息。二、張某是向熊某的哥哥熊儉借錢,熊某不是適格原告。熊某辯稱,首先,熊某具有債權人身份,張某給其出具的欠條中明確寫明向熊某借錢,因此熊某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其次,張某親筆出具的欠條寫明欠款數(shù)額為456,000.00元,張某對該欠條真實性亦無異議。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徐輝未到庭參加訴訟,未答辯。熊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人民幣456,000.00元;2.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借貸的時間及數(shù)額。在本案中原告主張借款發(fā)生在2016年7月,數(shù)額為456,000.00元,并且向本院提交欠條一份以證明其主張,被告張某主張借款是在2013年,初期借款為30萬,在2016年本息合計重新出具456,000.00元的借條,被告張某未能向本院提交進一步的證據(jù)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故根據(jù)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本院認定原告的主張成立,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2.本案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在本案中,被告提交協(xié)議書一份,欲證明被告張某借錢用于公司經(jīng)營上,被告徐輝不承擔任何權利及義務。但是除該證據(jù)外,二被告未能進一步舉證證明原告熊某對此協(xié)議知情,或者在借款時原告熊某與被告張某明確約定為張某的個人債務,且二被告于2017年8月10日調(diào)解離婚,借款的事實發(fā)生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則此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則應由二被告共同償還。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二百零五條、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張某與被告徐輝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連帶清償原告熊某借款456000.00元。案件受理費4070元,由被告張某與被告徐輝負擔。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結(jié)合雙方當事人在一審及二審陳述,本院二審查明:2015年7月份,張某向熊某借款人民幣30萬元,口頭約定月利息2分。2016年7月11日,張某未償還該借款,并重新出具欠條,內(nèi)容為:“張某向熊某借款人民幣金額肆拾伍萬陸仟元整,456,000.00元整,期限為十二個月,于2017年7月11日還清。此據(jù)借款人:張某借款日期:2016年7月11日”。另查明,2003年11月3日,張某與徐輝登記結(jié)婚。2013年2月25日,張某與徐輝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張某是大慶開發(fā)區(qū)利源油田配套設備有限公司的股東,公司使用資金數(shù)額太大,避免乙方未參與經(jīng)營,不過問公司的經(jīng)營及財務情況,所以雙方各自收入為夫妻個人所有,對外債務(包含張某個人對外借款)個人自負承擔。2017年8月8日,徐輝起訴至大慶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要求與張某離婚。2017年8月10日,大慶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作出(2017)黑0691民初1218號民事調(diào)解,徐輝、張某協(xié)議離婚。
上訴人張某因與被上訴人熊某、原審被告徐輝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大慶市紅崗區(qū)人民法院(2017)黑0605民初13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張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忠軍、被上訴人熊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秦嵐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徐輝經(jīng)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根據(jù)當事人的上訴、答辯情況,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關于熊某是否為本案適格主體的問題。張某雖主張案涉出借人系熊儉,但其并未提供證據(jù)證實,且案涉欠條中已明確寫明“張某向熊某借款…”故本院對張某的該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二、關于案涉借款本金的認定問題。民間借貸合同生效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雙方當事人就借貸法律關系生效達成合意,二是出借人實際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項。本案中,熊某舉示欠條僅能證明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借款合意,但不能證實將欠條中約定借款實際給付張某。因張某在一審及二審審理中均自認實際收到借款本金30萬元,故本院認定案涉借款本金為30萬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jié)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以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根據(jù)張某的陳述,456,000.00元欠條是雙方當事人對先后兩次借款本息結(jié)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故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因本案實際借款金額為30萬元,借款時間系2015年7月11日,故以30萬元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利率為24%,從2015年7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利息為72,000.00元,本息合計應為372,000.00元。綜上,案涉重新出具的欠條中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的本息數(shù)額應為372,000.00元,該金額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不能作為后期借款本金。雖然張某自認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案涉欠條后仍口頭約定月利息為2分,但因熊某并未請求要求給付利息,故本院對此未予審理。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借款本金數(shù)額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大慶市紅崗區(qū)人民法院(2017)黑0605民初1348號民事判決;二、張某、徐輝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償還熊某借款372,000.00元。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407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900元,合計5970元,由熊某負擔1074元,徐輝負擔4896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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