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于艾超(黑龍江諾成律師事務(wù)所)
李某某
譚國強
趙某某
原告張某某,男,漢族,35歲。
委托代理人于艾超,女,黑龍江諾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45歲。
被告譚國強,男,漢族,50歲。
被告趙某某,男,漢族,40歲。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譚國強、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曉冬獨任審判,于2015年7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于艾超,被告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譚國強、趙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也未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被告譚國強、趙某某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任何答辯意見及證據(jù)材料。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保證合同成立,并生效。依據(jù)合同的約定內(nèi)容,應認定張某某為出借人,李某某為借款人,譚國強、趙某某為連帶責任保證人,雙方約定月利率3%。借款人逾期還款,應承擔違約責任,保證人亦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中國人民銀行2012年6月8日公布的一年至三年貸款年利率為6.4%,各專業(yè)銀行可上浮30%,其4倍應為月利率2.773%,原告要求利息按2.4%計算,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應予以確認。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債務(wù)人追償。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本金46.9萬元;并以此為本金,按月利率2.4%計算,一并給付2013年6月25日至給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譚國強、趙某某對上述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10741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5370.50元,財產(chǎn)保全費4270元(原告已預交),由三被告共同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保證合同成立,并生效。依據(jù)合同的約定內(nèi)容,應認定張某某為出借人,李某某為借款人,譚國強、趙某某為連帶責任保證人,雙方約定月利率3%。借款人逾期還款,應承擔違約責任,保證人亦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中國人民銀行2012年6月8日公布的一年至三年貸款年利率為6.4%,各專業(yè)銀行可上浮30%,其4倍應為月利率2.773%,原告要求利息按2.4%計算,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應予以確認。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債務(wù)人追償。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本金46.9萬元;并以此為本金,按月利率2.4%計算,一并給付2013年6月25日至給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譚國強、趙某某對上述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10741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5370.50元,財產(chǎn)保全費4270元(原告已預交),由三被告共同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審判長:王曉冬
書記員:張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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