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李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屬營銷服務部
胡萍萍(河北陳大為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某某。
被告:李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屬營銷服務部。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qū)光明路共建1號。
負責人:顧德銀,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胡萍萍,河北陳大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屬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唐山直屬營銷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孟靜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姚沅利,被告李某,被告人保財險唐山直屬營銷部的委托代理人胡萍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4日,被告李某為其名下冀B×××××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唐山直屬營銷部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5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及不計免賠特約條款,保險期限均自2014年7月4日至2015年9月17日。2015年2月9日15時25分許,被告李某駕駛冀B×××××號車沿友誼路東輔路行駛至裕華道口時,違反交通信號指示進入路口,與原告張某某搭乘的姚沅利駕駛的冀B×××××號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姚沅利和張某某受傷。經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二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姚沅利和張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張某某被送至唐山市第二醫(yī)院(以下簡稱唐山二院)住院治療,住院22天至2015年3月3日出院,被診斷為右肱骨干中上1/3粉碎骨折,右橈骨遠端粉碎骨折,右手開放傷,頭皮裂傷,糖尿病,高血壓等,支出住院費52220.75元,門診費948.76元。出院后,原告張某某多次赴唐山二院復查,支出門診費2291.27元。上述費用合計55460.78元。原告張某某住院期間為Ⅱ級護理,由其兒媳王永紅陪護。2015年11月4日,經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鑒定,原告張某某損傷被評定十級傷殘;二次手術取內固定物費用壹萬陸仟元;護理期為自受傷之日起三個月。原告張某某支出鑒定費2000元。其另提交唐山群生貿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資證明1份,上面載明“王永紅是本公司員工。因照顧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的親屬,向本公司請假22天。吳征每天工資為110元,根據(jù)本公司的相關規(guī)定,對其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不予支付?!痹鎻埬衬硴?jù)此主張護理費18000元。并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880元,××補助金16898.7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原告張某某另提交交通費發(fā)票18張,主張交通費1500元。被告李某對原告張某某主張的損失均無意見。被告人保財險唐山直屬營銷部對上述賠償數(shù)額不予認可,并要求扣除用于治療原告糖尿病和高血壓病的費用,但未提供相關證據(jù)。經本院主持調解,因原、被告各持己見,故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及相關書證等證據(jù)在卷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駕駛冀B×××××號車輛與原告姚沅利駕駛冀B×××××號車行駛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的責任比例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本院予以認定。冀B×××××號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唐山直屬營銷部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該公司對原告張某某因事故產生的合理損失應在承保范圍內理賠。根據(jù)原告張某某提交的相關票據(jù)計算,其主張的醫(yī)療費應為55460.7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440元。原告張某某對其主張的××補助金16898.7元、二次手術費16000元、鑒定費2000元,提供了相關票據(jù)及證明材料等證實,本院對此均予以支持。因原告張某某提供的護理人員誤工證明表述不清,無法證實護理人員的實際誤工天數(shù)和損失數(shù)額,故本院根據(jù)其住院情況,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數(shù)據(jù)中批發(fā)和零售業(yè)標準計算,其護理費應為2151元(35683元÷365天×22天)。原告張某某主張的精神撫慰金過高、提供的交通費票據(jù)無法證實與本次事故有關,綜合考慮其傷情及住院情況,本院酌定精神撫慰金2000元、交通費500元。原告張某某的上述合理損失共計95450.48元,被告人保財險唐山直屬營銷部在冀B×××××號車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31549.7元(10000元+16898.7元+2000元+500元+2151元),在冀B×××××號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63900.78元(95450.48元-31549.7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屬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冀B×××××號車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人民幣31549.7元;
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屬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冀B×××××號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人民幣63900.78元;
三、被告李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張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95元,減半收取448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88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屬營銷服務部負擔3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4日,被告李某為其名下冀B×××××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唐山直屬營銷部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5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及不計免賠特約條款,保險期限均自2014年7月4日至2015年9月17日。2015年2月9日15時25分許,被告李某駕駛冀B×××××號車沿友誼路東輔路行駛至裕華道口時,違反交通信號指示進入路口,與原告張某某搭乘的姚沅利駕駛的冀B×××××號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姚沅利和張某某受傷。經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二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姚沅利和張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張某某被送至唐山市第二醫(yī)院(以下簡稱唐山二院)住院治療,住院22天至2015年3月3日出院,被診斷為右肱骨干中上1/3粉碎骨折,右橈骨遠端粉碎骨折,右手開放傷,頭皮裂傷,糖尿病,高血壓等,支出住院費52220.75元,門診費948.76元。出院后,原告張某某多次赴唐山二院復查,支出門診費2291.27元。上述費用合計55460.78元。原告張某某住院期間為Ⅱ級護理,由其兒媳王永紅陪護。2015年11月4日,經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鑒定,原告張某某損傷被評定十級傷殘;二次手術取內固定物費用壹萬陸仟元;護理期為自受傷之日起三個月。原告張某某支出鑒定費2000元。其另提交唐山群生貿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資證明1份,上面載明“王永紅是本公司員工。因照顧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的親屬,向本公司請假22天。吳征每天工資為110元,根據(jù)本公司的相關規(guī)定,對其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不予支付。”原告張某某據(jù)此主張護理費18000元。并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880元,××補助金16898.7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原告張某某另提交交通費發(fā)票18張,主張交通費1500元。被告李某對原告張某某主張的損失均無意見。被告人保財險唐山直屬營銷部對上述賠償數(shù)額不予認可,并要求扣除用于治療原告糖尿病和高血壓病的費用,但未提供相關證據(jù)。經本院主持調解,因原、被告各持己見,故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及相關書證等證據(jù)在卷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駕駛冀B×××××號車輛與原告姚沅利駕駛冀B×××××號車行駛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該事故的責任比例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本院予以認定。冀B×××××號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唐山直屬營銷部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該公司對原告張某某因事故產生的合理損失應在承保范圍內理賠。根據(jù)原告張某某提交的相關票據(jù)計算,其主張的醫(yī)療費應為55460.7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440元。原告張某某對其主張的××補助金16898.7元、二次手術費16000元、鑒定費2000元,提供了相關票據(jù)及證明材料等證實,本院對此均予以支持。因原告張某某提供的護理人員誤工證明表述不清,無法證實護理人員的實際誤工天數(shù)和損失數(shù)額,故本院根據(jù)其住院情況,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數(shù)據(jù)中批發(fā)和零售業(yè)標準計算,其護理費應為2151元(35683元÷365天×22天)。原告張某某主張的精神撫慰金過高、提供的交通費票據(jù)無法證實與本次事故有關,綜合考慮其傷情及住院情況,本院酌定精神撫慰金2000元、交通費500元。原告張某某的上述合理損失共計95450.48元,被告人保財險唐山直屬營銷部在冀B×××××號車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31549.7元(10000元+16898.7元+2000元+500元+2151元),在冀B×××××號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63900.78元(95450.48元-31549.7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屬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冀B×××××號車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人民幣31549.7元;
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屬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冀B×××××號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人民幣63900.78元;
三、被告李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張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95元,減半收取448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88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直屬營銷服務部負擔360元。
審判長:孟靜
書記員:劉凱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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