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
王建斌河北華研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某某
李成林
李樹林
李全林
李艾林
李葉林
李曉玲
李劍鋒(河北中庭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張某某公司),地址:張某某市橋東區(qū)。
負責人:杜然,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斌。河北華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1943年2月28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成林。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樹林。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全林。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艾林。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葉林。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曉玲。
被上訴人的
委托代理人,劉建江,懷安縣法律援助中心。
原審被告卜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劍鋒,河北中庭律師事務所律師。
平安財險張某某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懷安縣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6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根據上訴人平安財險張某某公司、被上訴人張某某、李成林、李樹林、李全林、李艾林、李葉林、李曉玲、原審被告卜某某在訴訟中列舉的證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及庭審中的陳述和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確認上訴人平安財險張某某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向投保人就責任免除條款作出明確說明或提示,該商業(yè)三者險的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效力;第三者責任險是為確保因被保險人的致害行為而受害的第三人能夠得到切實的賠償而設立,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的免責事由不能對抗受害人;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中,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意味合同約定的賠償條件成就,保險人應履行賠償義務。肇事逃逸的影響只及于事故發(fā)生之后,不溯及以前,投保人只應對逃逸行為擴大損害的部分擔責。本案肇事逃逸的行為沒有給保險人造成新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能以此為由免除保險責任,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平安財險張某某公司提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事故發(fā)生后卜某某駕車逃逸,符合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況,無法核實是否存在醉酒駕駛及駕駛證的有效性,為商業(yè)險部分責任免除的情況,上訴人不應當承擔商業(yè)險部分賠償責任。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明確寫明,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做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經查,原審被告卜某某于發(fā)生交通事故當天逃逸,三日后公安機關即查獲肇事車輛,九日后卜某某到交警部門投案自首,交警部門隨即做出卜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認定書。上訴人以無法核實是否存在醉酒駕駛及駕駛證的有效性,做為免除商業(yè)險部分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次,對于合同中規(guī)定的免責條款,上訴人也未能舉證向投保人明確提示逃逸免賠的相關證據。所提出的上訴理由,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50元,由上訴人平安財險張某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根據上訴人平安財險張某某公司、被上訴人張某某、李成林、李樹林、李全林、李艾林、李葉林、李曉玲、原審被告卜某某在訴訟中列舉的證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及庭審中的陳述和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確認上訴人平安財險張某某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已向投保人就責任免除條款作出明確說明或提示,該商業(yè)三者險的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效力;第三者責任險是為確保因被保險人的致害行為而受害的第三人能夠得到切實的賠償而設立,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的免責事由不能對抗受害人;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中,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意味合同約定的賠償條件成就,保險人應履行賠償義務。肇事逃逸的影響只及于事故發(fā)生之后,不溯及以前,投保人只應對逃逸行為擴大損害的部分擔責。本案肇事逃逸的行為沒有給保險人造成新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能以此為由免除保險責任,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平安財險張某某公司提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事故發(fā)生后卜某某駕車逃逸,符合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況,無法核實是否存在醉酒駕駛及駕駛證的有效性,為商業(yè)險部分責任免除的情況,上訴人不應當承擔商業(yè)險部分賠償責任。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明確寫明,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做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經查,原審被告卜某某于發(fā)生交通事故當天逃逸,三日后公安機關即查獲肇事車輛,九日后卜某某到交警部門投案自首,交警部門隨即做出卜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認定書。上訴人以無法核實是否存在醉酒駕駛及駕駛證的有效性,做為免除商業(yè)險部分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次,對于合同中規(guī)定的免責條款,上訴人也未能舉證向投保人明確提示逃逸免賠的相關證據。所提出的上訴理由,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50元,由上訴人平安財險張某某公司負擔。
審判長:鄭曉鳴
審判員:馬瑞云
審判員:王瀟
書記員:張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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