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董占峰(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
王愛博(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
曹四平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
劉偉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占峰,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愛博,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曹四平。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區(qū)人民東路353號。
負責人:邴海建,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偉,該公司員工。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曹四平、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董占峰,被告曹四平、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劉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并確認以下事實:被告曹四平系冀D×××××號小型轎車的車主,該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一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一份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的保險期間為:2013年11月28日0時至2014年11月27日24時,單號:ASHJS56CTP13E030868P。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期間:2013年11月28日0時至2014年11月28日0時,單號:ASHJS56ZH913EO115170。2014年5月11日12時01分許,被告曹四平駕駛冀D×××××號小型轎車,沿貿易路由西向東行至邯山街交叉口東100米處時,將前方同方向步行的原告張某某撞倒,造成原告張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2014年5月27日,邯鄲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二交警大隊作出邯公交認字(2014)第05-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曹四平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某無事故責任。
2014年5月11日,原告張某某被送至邯鄲市第二醫(yī)院治療,2014年8月16日出院,住院共計97天。在住院期間,花費醫(yī)療費共計17224.47元。原告住院期間被告曹四平墊付了醫(yī)療費用10000元,墊付了伙食費用2000元。邯鄲市中心醫(yī)院于2014年8月26日出具的診斷證明書載明:1、左股骨粗隆間骨折;2、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3、2型糖尿病,于2014-5-1至2014-5-17在我院治療。出院后建議:1、左足外傷;2、左足趾短伸肌斷裂;3、左足骰骨骨挫傷。于2014年5月11日至2014年8月16日在我院住院手術治療。原告張某某系邯鄲市第二醫(yī)院的護師,月平均工資3200元,住院期間單位扣發(fā)其工資;原告的丈夫張津劍系河北金棟機械有限公司的職工,月工資平均3277元,在原告住院期間進行護理,單位扣發(fā)其工資。因賠償事宜原、被告協(xié)商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訴請如前。
本院認為,交警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本案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客觀真實,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應作為民事賠償?shù)囊罁9裣碛猩】禉?,侵害公民身體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結合相關證據,依法確定原告損失為:1、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認定原告醫(yī)療費為住院期間的17224.47元(包括被告曹四平墊付的醫(yī)療費10000元);2、誤工費,原告張某某系邯鄲市第二醫(yī)院的護師,月平均工資3200元,住院期間單位扣發(fā)其工資,住院天數(shù)為97天,故對原告訴請的誤工費10346元,本院予以支持;3、護理費,結合醫(yī)療機構意見,原告住院期間丈夫張津劍在醫(yī)院陪護,護理人員系河北金棟機械有限公司的職工,月工資平均3277元,護理期限則為住院期間97天,則護理費為10595.60元(3277元÷30天×97天);4、住院伙食補助費,本院酌情認定50元/天,結合住院天數(shù)97天,故住院伙食費為4850元(50元/天×97天),其中包括被告曹四平墊付的2000元;5、營養(yǎng)費,本院酌情確定為30元/天,故營養(yǎng)費為2910元(30元/天×97天);6、交通費,原告訴請交通費1150元,由于未提供交通費票據,本院酌情認定為600元。以上損失共計46526.07元(其中包括被告曹四平墊付的12000元)。
當事人在保險公司投保為的是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可以得到及時救濟,故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付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事故雙方按照責任比例承擔。當事人在醫(yī)療過程中墊付費用的,應從賠償數(shù)額中予以抵扣?!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本案事故車輛冀D×××××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投保車輛在保險期內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應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事故雙方按比例承擔。故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yī)藥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10000元(包括被告曹四平墊付的醫(yī)療費用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計21541.60元。不足部分14984.47元(46526.07元-10000元-21541.60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被告曹四平為原告張某某墊付了醫(yī)療費用10000元、伙食補助費2000元,為減輕當事人訴累,本案一并予以處理,在原告的損失數(shù)額內予以扣除,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給被告曹四平。另被告曹四平為原告支付的檢查費750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給被告曹四平,其主張的外購藥200元,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9541.60元;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4984.47元;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曹四平墊付款12750元;
四、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00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交警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本案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客觀真實,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應作為民事賠償?shù)囊罁?。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結合相關證據,依法確定原告損失為:1、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認定原告醫(yī)療費為住院期間的17224.47元(包括被告曹四平墊付的醫(yī)療費10000元);2、誤工費,原告張某某系邯鄲市第二醫(yī)院的護師,月平均工資3200元,住院期間單位扣發(fā)其工資,住院天數(shù)為97天,故對原告訴請的誤工費10346元,本院予以支持;3、護理費,結合醫(yī)療機構意見,原告住院期間丈夫張津劍在醫(yī)院陪護,護理人員系河北金棟機械有限公司的職工,月工資平均3277元,護理期限則為住院期間97天,則護理費為10595.60元(3277元÷30天×97天);4、住院伙食補助費,本院酌情認定50元/天,結合住院天數(shù)97天,故住院伙食費為4850元(50元/天×97天),其中包括被告曹四平墊付的2000元;5、營養(yǎng)費,本院酌情確定為30元/天,故營養(yǎng)費為2910元(30元/天×97天);6、交通費,原告訴請交通費1150元,由于未提供交通費票據,本院酌情認定為600元。以上損失共計46526.07元(其中包括被告曹四平墊付的12000元)。
當事人在保險公司投保為的是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可以得到及時救濟,故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付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事故雙方按照責任比例承擔。當事人在醫(yī)療過程中墊付費用的,應從賠償數(shù)額中予以抵扣。《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本案事故車輛冀D×××××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投保車輛在保險期內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應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事故雙方按比例承擔。故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yī)藥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10000元(包括被告曹四平墊付的醫(yī)療費用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計21541.60元。不足部分14984.47元(46526.07元-10000元-21541.60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被告曹四平為原告張某某墊付了醫(yī)療費用10000元、伙食補助費2000元,為減輕當事人訴累,本案一并予以處理,在原告的損失數(shù)額內予以扣除,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給被告曹四平。另被告曹四平為原告支付的檢查費750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給被告曹四平,其主張的外購藥200元,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9541.60元;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4984.47元;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告曹四平墊付款12750元;
四、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00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段書娟
審判員:張金霞
審判員:馬華民
書記員:盧婭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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