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曲周縣木器廠職工,住曲周縣。系張紅亮父親。
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曲周縣。系張紅亮母親。
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曲周縣。系張紅亮妻子。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佳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曲周縣。系張紅亮長子。
法定代理人:楊某(系張佳賀母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曲周縣。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佳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曲周縣。系張紅亮次子。
法定代理人楊某(系張佳德母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曲周縣。
五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田淑明,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聶紅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曲周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志峰(張延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叢臺區(qū)。
上訴人張某某、趙某某、楊某、張佳賀、張佳德因與被上訴人聶紅彬、張志峰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曲周縣人民法院(2017)冀0435民初9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查明事實與一審相同,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對從事雇傭活動,應當結合雇傭活動的性質(zhì)、雇員的行為的目的、行為發(fā)生地以及雇員行為與雇主利益的主觀聯(lián)系和客觀聯(lián)系等因素綜合予以認定。本案中,原審法院依據(jù)卷內(nèi)證據(jù)結合具體情況認定張紅亮飲酒失蹤不屬于雇傭關系范圍內(nèi)的行為,不符合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的情形并無不當,上訴人張某某、趙某某、楊某、張佳賀、張佳德上訴所提張紅亮的行為屬于雇用行為不能成立,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上訴所提本案應適用最高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江志剛
審判員 陳德樹
審判員 白燕
書記員: 王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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