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凱。
被告趙某某。
被告馬某某。
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甘俊輝。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趙某某、馬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張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chǎn)保全申請,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鄂東西湖立保字第00061號民事裁定。原告張某某在法定期間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鴻獨任審判,于2015年12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案件審理中,被告趙某某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案提出申請,對借條及還款協(xié)議上的簽名是否為本人所寫進行鑒定,后于2016年4月25日撤回鑒定。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陳凱,被告趙某某、馬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甘俊輝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張某某系××公司的職員。被告趙某某、馬某某系夫妻關系,兩人于2001年9月17日登記結婚。
被告趙某某以家庭需資金為由向原告張某某借款,原告張某某于2015年2月6日通過其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賬號:×××××××)向被告趙松偉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賬號:×××××××)轉(zhuǎn)賬1,000,000元。收到借款后,兩被告于當日向原告張某某出具借條,載明:“借款人趙某某因家庭急需資金為由向債權人張某某借款¥1000000.00元(人民幣壹佰萬元整),借期5個月,月利率為2%,承諾于2015年7月6日前還清借款本金和利息,上述借款債權人于2015年2月6日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轉(zhuǎn)入借款人銀行賬戶(趙某某農(nóng)行賬戶號:×××××××)。以此為據(jù)?!北桓孚w某某、馬某某作為借款人簽字捺印確認。
后借款期臨近,兩被告無力償還借款,經(jīng)原、被告協(xié)商后,兩被告于2015年7月7日向原告張某某出具《還款協(xié)議》,載明:“借款人趙某某因家庭急需資金為由向債權人張某某借款1,000,000元(人民幣壹佰萬元整),借期五個月,月利率2%(百分之二),承諾于2015年7月6日前還清借款本金與利息(利息支付至2015年6月5日已支付4次,共計人民幣捌萬元整)上述借款債權人已于2015年2月6日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轉(zhuǎn)入借款人銀行賬戶(趙某某農(nóng)行賬戶號:×××××××)。但借款人至今不能償還上述借款,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借款人于2015年9月6日之前償還借款本金與利息,如借款人遲延還款,愿以欠款數(shù)額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3%(百分之三)計付逾期還款利息,直至付清為止。如債務人延遲償還借款,債權人依法提起訴訟的,雙方約定向本借款協(xié)議簽訂地東西湖人民法院起訴,同時債務人還需承擔債權人因主張債權所發(fā)生的律師費、公證費、保全費、訴訟費等與此相關的所有費用。以此為據(jù)?!北桓孚w某某、馬某某作為借款人簽字捺印確認。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兩被告按照約定支付利息至2015年9月6日。借款到期后,兩被告未按照約定償還借款,原告張某某訴訟至本院,要求如訴稱。因原、被告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本案調(diào)解不能。
另原告張某某與湖北斯洋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支出代理費20,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趙某某、馬某某向原告張某某借款屬實,有借條、還款協(xié)議和轉(zhuǎn)賬憑證為據(jù),原告張某某已按照約定支付借款,完成借款義務,雙方借貸關系成立,被告趙某某、馬某某作為共同借款人應予償還借款。對于原告張某某訴請被告趙某某、馬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0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的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告趙某某、馬某某按照約定支付的利息未超過年利率的24%,已支付的利息本院不予干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2015年7月7日的《還款協(xié)議》約定如遲延還款,以欠款數(shù)額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3%計算逾期利息至付清為止。借款約定的還款期為2015年9月6日,現(xiàn)原告張某某主張自2015年9月7日起以1,000,000元為本金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還款協(xié)議》約定了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的負擔,合同系當事人意思自治,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對于原告張某某主張兩被告承擔其為實現(xiàn)債權支出的律師費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被告趙某某、馬某某應予共同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9月7日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另承擔原告張某某為主張債權支出的律師費20,0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某、馬某某共同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履行;
二、被告趙某某、馬某某共同向原告張某某支付利息(以人民幣1,000,000元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5年9月7日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
三、被告趙某某、馬某某共同支付原告張某某因主張債權支出的律師費人民幣2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990元(已減半收取,原告張某某已預交)、訴前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共計11,990元,由被告趙某某、馬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980元,款匯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 鴻
書記員:劉雪蓮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