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容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永斌,河北虹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金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容城縣。
被告:李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容城縣。
被告:張金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容城縣。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金海、李金某、張金寶贍養(yǎng)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永斌、被告李金海、李金某、張金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依法履行贍養(yǎng)義務,每年給付原告贍養(yǎng)費9798元,并承擔原告今后的醫(yī)療費及去世后的喪葬費用。2、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每人為原告提供住房一間供原告居住,并照顧原告起居生活。3、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三被告為繼子女關系。原告與三被告母親崔素英于××××年結婚,成為夫妻,當時被告李金海8歲、被告李金某4歲、被告張金寶僅出生三個月,原告與崔素英將三被告共同撫養(yǎng)長大,原告妻子崔素英于2013年去世,現(xiàn)原告年事已高,需要子女贍養(yǎng)照顧起居生活,但三被告卻未履行贍養(yǎng)義務,故此特依據(jù)《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之規(guī)定,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決,以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年逾70歲,膝下有子女五人,分別為繼子李金海、李金某、張金寶、親子女張金柱、張海紅,原告與妻子崔素英(已去世)××××年結婚,當時崔素英帶被告李金海、李金某、張金寶與原告一起生活,時年被告李金海8歲、被告李金某4歲、被告張金寶三個月大,共同生活至2013年原告妻子崔素英去世。
上述事實有原告身份證、三被告戶籍證明信、村委會證明及庭審筆錄在案為憑,經庭審質證,本院審查,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贍養(yǎng)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亦是中華民族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原告張某某要求三被告承擔贍養(yǎng)費并照顧起居生活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原告張某某的醫(yī)療費用扣除醫(yī)保報銷部分應由三被告各承擔五分之一,原告張某某系農民,其生活費標準參照河北省2016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9798元的標準,每月應為817元,三被告每月各自承擔五分之一即163元。原告張某某主張?zhí)峁┳》恳婚g供原告居住的請求,原告現(xiàn)有房屋居住且為自己所有,三被告對此持有異議,故原告請求三被告每人提供原告住房一間的訴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去世后的喪葬費用,被告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去世后的喪葬費用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性,本案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金海、李金某、張金寶自2017年7月起每人每月負擔原告張某某生活費163元,每半年給付一次(于每年度8月1日、1月1日履行),被告李金海、李金某、張金寶各自負擔原告張某某扣除醫(yī)保報銷部分醫(yī)療費五分之一,被告李金海、李金某、張金寶共同照顧原告張某某起居生活;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元減收取40元,由被告李金海、李金某、張金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沈鵬飛
書記員: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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