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委托代理人:張艷輝,河北濟民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呂江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75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截止到2017年3月29日利息4500元(利息從2015年8月29日起算,以75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6%計算,支付至借款還清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5月28日,被告從原告處借款75000元,有借款人出具的借條予以佐證,上述《借條》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到期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遲遲不履行還款義務,推托至今?,F(xiàn)被告不守信用,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的行為,給原告造成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被告呂江豐未到庭,未答辯。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了下列證據(jù):證據(jù)一、2015年5月28日呂江峰出具借條。證據(jù)二、工商銀行歷史明細清單。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2月28日,原告張某某向被告呂江豐賬戶轉(zhuǎn)款49000元。2015年5月28日,被告呂江豐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顯示呂江豐借張某某現(xiàn)金75000元,借款期限3個月。原告述稱剩余26000元以現(xiàn)金方式交付。以上事實有相關證據(jù)及本案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呂江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艷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呂江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視為其放棄答辯、質(zhì)證等訴訟權利。根據(jù)原告舉證能夠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亦可證實原告履行了出借義務。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構成違約,原告有權自逾期之日起主張相應利息,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耍勒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呂江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損失(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償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88元,保全費820元,均由被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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