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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某、劉某某與王化財、亞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7-29 塵埃 評論0

張某某
劉公珍(山東金城法苑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王化財
亞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郭愛國

原告張某某,男,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劉公珍,山東金城法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系原告張某某妻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劉公珍,山東金城法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化財,男,漢族,農民。
被告亞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前身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東聊城市東昌東路與花園路交叉口東南角綜合樓四樓。
負責人李廣森,該經理。
委托代理人郭愛國,該公司職工。
原告張某某、劉某某訴被告王化財、亞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簡稱亞某財險聊城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
因原告張某某、劉某某進行司法鑒定,本案自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6月14日中止訴訟。
恢復訴訟后,依法由審判員宋某寶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張某某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公珍、被告王化財、被告亞某財險聊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愛國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劉某某訴稱,兩原告系夫妻關系,2015年12月5日7時20分許,被告王化財駕駛魯P×××××號小型轎車沿亞王-殷莊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高唐縣尹韓路亞王村十字路口,與沿尹韓路由東向西原告張某某駕駛的魯P×××××號二輪摩托車(乘坐人劉某某)相撞,造成兩原告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高唐大隊認定被告王化財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張某某承擔次要責任,原告劉某某無責任。
被告王化財駕駛的魯P×××××號小型轎車在民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該公司名稱變更為亞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及保額3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被告亞某財險聊城公司和王化財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二原告被送往高唐縣人民醫(yī)院救治,住院治療21天出院回家休養(yǎng)。
傷情穩(wěn)定后,經聊城東昌府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劉某某的誤工時間評定為180天;護理時間評定為90天,住院21天護理人數(shù)評定為2人護理,出院后69天評為1人護理;營養(yǎng)時間評定為90天;后續(xù)治療費評定為19000元。
被鑒定人張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下肢喪失功能14%的傷殘程度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誤工時間評定為180天;護理時間評定為90天,住院21天護理人數(shù)評定為2人護理,出院后69天護理人數(shù)評定為1人護理,營養(yǎng)時間評定為90天;后續(xù)治療費評定為14000元。
張某某的醫(yī)療費29603.9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0元、后續(xù)治療費14000元、誤工費26510.40元(147.28元/天×180天)、護理費16348.08元(147.28元/天×2人×21天+147.28元/天×1人×69天)、殘疾賠償金25860元(12930元×10%×20年)、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624.86元(8748元×10%×5年/7)、營養(yǎng)費3180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鑒定費1900元,合計123627.26元;劉某某的醫(yī)療費38038.7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0元、后續(xù)治療費19000元、誤工費17187.24元(2864.54元/30天×180天)、護理費16348.08元(147.28元/天×2人×21天+147.28元/天×1人×69天)、營養(yǎng)費305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1900元,合計98124.09元。
兩原告的損失共計221751.35元。
被告亞某財險聊城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和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12萬元,限額不足部分,按80%的比例由亞某財險聊城公司和王化財賠償81401.08元,二被告共計賠償二原告201401.08元;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二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如下證據:1、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唐縣大隊出具的聊高公交認字[2015]第0038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擬證明事故的當事人、時間、地點、經過、結果及責任劃分,被告王化財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張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劉某某無責任;2、魯P×××××號小型轎車的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保險單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被告王化財駕駛的魯P×××××號小型轎車在亞某財險聊城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額為3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3、被告王化財?shù)鸟{駛證、魯P×××××號小型轎車的行駛證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王化財是魯P×××××號小型轎車的車主,且具有駕駛資格;4、兩原告在高唐縣人民醫(yī)院住院的診斷證明、住院病歷、費用清單,住院收費票據各一份;擬證明兩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后,在高唐縣人民醫(yī)院的治療情況、住院天數(shù)、用藥情況及支出醫(yī)療費的數(shù)額。
醫(yī)療費共計67302.69元(張某某29515.92元,劉某某37786.77元);5、原告劉某某所在單位山東天和綠色包裝科技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一份,該單位與劉某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一份,該單位出具的劉某某事故發(fā)生前12個月的工資表12張,劉某某的工資卡歷史明細清單兩張,擬證明原告劉某某所在單位為合法企業(yè),劉某某事故發(fā)生前的工資收入為月工資2864.54元,劉某某在發(fā)生事故后至今一直未去上班,沒上班期間,單位也未對其發(fā)放工資;6、聊城東昌府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兩份,證明劉某某因交通事故所致的傷殘程度尚不能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誤工時間評定為180天;護理時間評定為90天,住院21天護理人數(shù)評定為2人護理,出院后69天評為1人護理;營養(yǎng)時間評定為90天;后續(xù)治療費評定為19000元。
被鑒定人張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下肢喪失功能14%的傷殘程度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實際傷殘;誤工時間評定為180天;護理時間評定為90天,住院21天護理人數(shù)評定為2人護理,出院后69天護理人數(shù)評定為1人護理,營養(yǎng)時間評定為90天;后續(xù)治療費評定為14000元;7、聊城市東昌府人民醫(yī)院出具的門診收費票據兩張,擬證明兩原告進行司法鑒定支出鑒定費3800元,門診檢查費用340元;8、原告張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記卡,身份證各一份,擬證明原告張某某為農業(yè)勞動者,誤工費可按2015年山東省農、林、牧、漁行業(yè)國有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每天147.28元計算;9、交通費票據100張,擬證明兩原告支出交通費1000元;10、營養(yǎng)費發(fā)票63張,擬證明兩原告支出營養(yǎng)費6230元(營養(yǎng)品3050元、副食130元、其他3050元);11、護理人員張某甲(系原告的哥哥)、張某乙(系原告的妹妹)、陳某(系原告的兄弟媳婦)、田某(系原告的外甥媳婦)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各一份,擬證明兩原告的護理人員均為農業(yè)勞動者,護理費可按2015年山東省農、林、牧、漁行業(yè)國有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每天147.28元計算;12、袁莊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一份,原告張某某的母親李某的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各一份,擬證明原告張某某的母親系農村居民,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年齡83歲,完全依靠子女贍養(yǎng),李某共育有7個子女,張某某應當承擔母親七分之一的生活費。
被告王化財對二原告所訴事實無異議,同意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主張二原告住院期間墊付二原告醫(yī)療費4000元,要求二原告在保險賠付后返還。
被告亞某財險聊城公司對原告所訴基本事實無異議,同意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內賠償二原告的合理損失,對于交強險限額不足部分,同意按照7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保險公司認為不應承擔。
事故發(fā)生后,該公司已經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向二原告分別支付醫(yī)療費5000元,該費用應當扣除,對于醫(yī)療費應當按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的規(guī)定扣除非醫(yī)保用藥。
亞某財險聊城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8、11-12無異議,對證據6、9、10有異議,認為證據6對后續(xù)治療費評定過高,張某某后續(xù)治療費認可8000元,劉某某后續(xù)治療費為11000元;證據9證明的交通費應當按實際花費確定,認可2人的交通費200元,證據10營養(yǎng)費,同意按每人每天30元確定。
按照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的規(guī)定,扣除非醫(yī)保用藥,張某某的醫(yī)療費為26000元,劉某某的醫(yī)療費為34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按按每天30元,二原告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共1380元;營養(yǎng)費按每天30元計算,二人共5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按1000元計算;原告張某某殘疾程度較低,并沒有喪失勞動能力,不應支持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對原告主張的其他賠償項目沒異議。
二原告承認被告王化財已支付4000元,亞某財險聊城公司已經支付醫(yī)療費10000元,同意在賠償總額中扣除,王化財墊付款如超過其賠償總額,超過部分,同意返還。
對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王化財承認原告張某某、劉某某訴訟請求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原、被告爭議的問題為:第一,主次責任的賠償比例;第二,醫(yī)療費和后續(xù)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和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確定;第三,被撫養(yǎng)人的生活費應否支持;第四,亞某財產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
針對爭議問題分述如下:
第一,主次責任的賠償比例問題。
被告王化財駕駛轎車與原告張某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張某某及摩托車乘坐人劉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王化財負事故主要責任、張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劉某某無責任,事實清楚。
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機動車之間,按主要責任承擔70%、次要責任承擔30%的比例確定。
第二,關于是否按照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的規(guī)定扣除非醫(yī)保用藥問題。
被告亞某財險聊城公司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對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沒有向投保人作出提示,也沒有證據證明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確解釋和說明,該條款不生效。
醫(yī)療用藥通常由醫(yī)生決定,原告并無決定權,醫(yī)療費應當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按票據認定。
關于后續(xù)治療費問題,原告提交了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意見,被告亞某財險聊城公司表示異議,其認可的數(shù)額,沒有相關證據支持,應當按司法鑒定意見確定后續(xù)治療費。
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問題,被告亞某財險聊城公司主張的標準已經被廢止,應按現(xiàn)行標準每日100元計算。
對于營養(yǎng)費,原告提交了司法鑒定意見書和發(fā)票,原告提交的發(fā)票中一張載明為營養(yǎng)品,其他為副食品,原告沒有提供營養(yǎng)品明細和營養(yǎng)方案,可以采納被告亞某財險聊城公司的意見,原告張某某和劉某某的營養(yǎng)費按每人2700元確定,主張的其他營養(yǎng)費不予認定。
關于交通費,原告提交的是出租車定額發(fā)票,應當按乘坐普通交通工具的數(shù)額確定,結合二原告的住院時間和司法鑒定的情況,采納被告亞某財險聊城公司的意見,交通費按200元確定,其他交通費不予認定。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張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身體受傷,構成十級傷殘,考慮本人也有過錯,精神損害撫慰金按1000元確定,原告主張3000元不予支持。
第三,關于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否承擔的問題。
原告張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其主張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第四,關于鑒定費、訴訟費的承擔問題。
被告王化財提交的交強險合同條款對于醫(yī)療費限額、死亡傷殘限額和財產限額有明確的約定,訴訟費和鑒定費不在賠償范圍;而商業(yè)三者險合同條款對訴訟費和鑒定費的承擔沒有約定,應當按照保險法的規(guī)定處理。
對于交強險部分應承擔的訴訟費由被告王化財負擔,除本院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的訴訟費之外,剩余部分的訴訟費和鑒定費由亞某財險聊城公司賠償。
綜上,張某某的醫(yī)療費29603.9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0元、后續(xù)治療費14000元、誤工費26510.40元、護理費16348.08元、殘疾賠償金2586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624.86元、營養(yǎng)費2700元、交通費1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鑒定費1900元,合計120747.26元;劉某某的醫(yī)療費38038.7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0元、后續(xù)治療費19000元、誤工費17187.24元、護理費16348.08元、營養(yǎng)費2700元、交通費100元、鑒定費1900元,合計97374.09元。
被告王化財為肇事車在亞某財險聊城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保額3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亞某財險聊城公司應當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二原告的事故損失,限額不足部分按70%的比例在商業(yè)三者險的限額內賠償。
原告劉某某沒有向張某某主張權利是對訴訟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準許。
被告亞某財險聊城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張某某醫(yī)療費5000元、王某乙醫(yī)療費5000元,合計10000元;在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張某某殘疾賠償金2586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624.86元、誤工費26510.40元、護理費16348.0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交通費100元,共70443.34元,賠償劉某某誤工費17187.24元、護理費16348.08元、交通費100元,共33635.32元,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共計114078.66元;限額不足的104042.69元(張某某45303.92元、劉某某58738.77元),由被告亞某財險聊城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共計31712.74元,賠償劉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xù)治療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共計41117.14元,剩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擔。
被告亞某財險聊城公司已經賠償?shù)?萬元,應當從賠償總額中扣除。
被告王化財墊付的4000元,二原告應當返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第一款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亞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5443.34元,已支付5000元,再賠償70443.34元;
二、被告亞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38635.32元,已支付5000元,再賠償33635.32元;
三、被告亞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等31712.74元;
四、被告亞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等共計41117.14元;
五、原告張某某、劉某某返還被告王化財4000元;
六、駁回原告張某某、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項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21元,減半收取2161元,由原告張某某、劉某某負擔156元,被告王化財負擔1224元,被告亞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負擔78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爭議的問題為:第一,主次責任的賠償比例;第二,醫(yī)療費和后續(xù)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和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確定;第三,被撫養(yǎng)人的生活費應否支持;第四,亞某財產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
針對爭議問題分述如下:
第一,主次責任的賠償比例問題。
被告王化財駕駛轎車與原告張某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張某某及摩托車乘坐人劉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王化財負事故主要責任、張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劉某某無責任,事實清楚。
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機動車之間,按主要責任承擔70%、次要責任承擔30%的比例確定。
第二,關于是否按照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的規(guī)定扣除非醫(yī)保用藥問題。
被告亞某財險聊城公司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對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沒有向投保人作出提示,也沒有證據證明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確解釋和說明,該條款不生效。
醫(yī)療用藥通常由醫(yī)生決定,原告并無決定權,醫(yī)療費應當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按票據認定。
關于后續(xù)治療費問題,原告提交了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意見,被告亞某財險聊城公司表示異議,其認可的數(shù)額,沒有相關證據支持,應當按司法鑒定意見確定后續(xù)治療費。
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標準問題,被告亞某財險聊城公司主張的標準已經被廢止,應按現(xiàn)行標準每日100元計算。
對于營養(yǎng)費,原告提交了司法鑒定意見書和發(fā)票,原告提交的發(fā)票中一張載明為營養(yǎng)品,其他為副食品,原告沒有提供營養(yǎng)品明細和營養(yǎng)方案,可以采納被告亞某財險聊城公司的意見,原告張某某和劉某某的營養(yǎng)費按每人2700元確定,主張的其他營養(yǎng)費不予認定。
關于交通費,原告提交的是出租車定額發(fā)票,應當按乘坐普通交通工具的數(shù)額確定,結合二原告的住院時間和司法鑒定的情況,采納被告亞某財險聊城公司的意見,交通費按200元確定,其他交通費不予認定。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張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身體受傷,構成十級傷殘,考慮本人也有過錯,精神損害撫慰金按1000元確定,原告主張3000元不予支持。
第三,關于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否承擔的問題。
原告張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其主張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第四,關于鑒定費、訴訟費的承擔問題。
被告王化財提交的交強險合同條款對于醫(yī)療費限額、死亡傷殘限額和財產限額有明確的約定,訴訟費和鑒定費不在賠償范圍;而商業(yè)三者險合同條款對訴訟費和鑒定費的承擔沒有約定,應當按照保險法的規(guī)定處理。
對于交強險部分應承擔的訴訟費由被告王化財負擔,除本院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的訴訟費之外,剩余部分的訴訟費和鑒定費由亞某財險聊城公司賠償。
綜上,張某某的醫(yī)療費29603.9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0元、后續(xù)治療費14000元、誤工費26510.40元、護理費16348.08元、殘疾賠償金2586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624.86元、營養(yǎng)費2700元、交通費1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鑒定費1900元,合計120747.26元;劉某某的醫(yī)療費38038.7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0元、后續(xù)治療費19000元、誤工費17187.24元、護理費16348.08元、營養(yǎng)費2700元、交通費100元、鑒定費1900元,合計97374.09元。
被告王化財為肇事車在亞某財險聊城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保額3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亞某財險聊城公司應當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二原告的事故損失,限額不足部分按70%的比例在商業(yè)三者險的限額內賠償。
原告劉某某沒有向張某某主張權利是對訴訟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準許。
被告亞某財險聊城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張某某醫(yī)療費5000元、王某乙醫(yī)療費5000元,合計10000元;在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張某某殘疾賠償金2586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624.86元、誤工費26510.40元、護理費16348.0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交通費100元,共70443.34元,賠償劉某某誤工費17187.24元、護理費16348.08元、交通費100元,共33635.32元,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共計114078.66元;限額不足的104042.69元(張某某45303.92元、劉某某58738.77元),由被告亞某財險聊城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共計31712.74元,賠償劉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xù)治療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共計41117.14元,剩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擔。
被告亞某財險聊城公司已經賠償?shù)?萬元,應當從賠償總額中扣除。
被告王化財墊付的4000元,二原告應當返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第一款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亞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5443.34元,已支付5000元,再賠償70443.34元;
二、被告亞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38635.32元,已支付5000元,再賠償33635.32元;
三、被告亞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等31712.74元;
四、被告亞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等共計41117.14元;
五、原告張某某、劉某某返還被告王化財4000元;
六、駁回原告張某某、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項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21元,減半收取2161元,由原告張某某、劉某某負擔156元,被告王化財負擔1224元,被告亞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負擔781元。

審判長:宋樹寶

書記員: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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