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杜志成(河北弘宇律師事務所)
趙某某
趙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
趙大令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王寧
張銘(北京北斗鼎銘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某某,系趙新全之妻。
原告趙某某,系趙新全之子。
原告趙某,系趙新全之女。
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杜志成,河北弘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
營業(yè)場所:行唐縣龍州鎮(zhèn)永昌路245號。
負責人楊振華,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大令,系該公司職員。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營業(yè)場所:北京市東城區(qū)朝陽門北大街17號。
負責人馮賢國,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寧,系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張銘,北京市北斗鼎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趙某某、趙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以下簡稱“行唐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趙某某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杜志成、被告行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大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北京分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侵害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侵害人和相關的保險人應當根據(jù)自己的過錯程度和保險責任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中,二被告對事故車輛的行駛證、駕駛證,門診病歷、醫(yī)療門診收費票據(jù),以及鹿泉市公安局銅冶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信、受害人趙新全的殯葬證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提交的證明、工資表、殘疾人證和居住證明,能夠證實被撫養(yǎng)人屬單臂殘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為相互照顧生活,趙新全夫妻自2010年以來長期在河北共贏工程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安排的集體宿舍居住,以及該公司住所地在鹿泉區(qū)獲鹿鎮(zhèn)玉石西路3號,死亡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北京分公司認為死亡證明信顯示為農業(yè)戶口,應以農村標準計算,本院不予采信。根據(jù)受害人在醫(yī)院的搶救距離、目前票價、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等,確需發(fā)生的交通費用,原告主張2000元,本院認為,較為適宜,予以支持。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必然要產生誤工費,參照當?shù)仄骄杖霠顩r、誤工人數(shù)、辦理喪葬事宜的時間,本院酌定5000元,對原告主張過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受害人趙新全的被撫養(yǎng)人(愛人)屬單臂殘疾人,生活不能自理,趙新全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因此,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受害人趙新全和趙新全夫妻的二個子女平均負擔為宜。元氏縣價格認證中心是具有資質的價格鑒定機構,其出具的價格鑒定結論書及鑒定清單,能夠證實電動自行車的車損金額。行唐支公司對此不認可,以及北京分公司認為價格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計算依據(jù)和標準,原告的經濟損失為,醫(yī)療門診費1219.07元、喪葬費42532元÷2=21266元、死亡賠償金22580元×19=4290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交通費2000元、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5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90940元(13641元×20÷3)、驗尸費500元、酒精檢測費400元、車損1980元、價格鑒定費160元,計582485.07元。因楊帥駕駛冀A25772號小型越野客車,在被告行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行唐支公司應當在其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三原告醫(yī)療門診費1219.07元;在其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三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喪葬費21266元、交通費2000元、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5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51734元(1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喪葬費21266元-交通費2000元-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5000元),計110000元;在其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三原告車損1980元。又因楊帥駕駛冀A25772號小型越野客車在被告北京分公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不計免賠率,楊帥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此,北京分公司應當在其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三原告【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90940元-51734元)+死亡賠償金429020元+價格鑒定費160元】×70%=327870.20元。以上共計441069.27元。驗尸費、酒精檢測費由三原告自行負擔。被告北京分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適用缺席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 ?、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某、趙某某、趙某各項損失113199.07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某、趙某某、趙某各項損失327870.20元。
三、駁回原告過高部分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54元,收取4927元,由原告張某某、趙某某、趙某連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侵害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侵害人和相關的保險人應當根據(jù)自己的過錯程度和保險責任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中,二被告對事故車輛的行駛證、駕駛證,門診病歷、醫(yī)療門診收費票據(jù),以及鹿泉市公安局銅冶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信、受害人趙新全的殯葬證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提交的證明、工資表、殘疾人證和居住證明,能夠證實被撫養(yǎng)人屬單臂殘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為相互照顧生活,趙新全夫妻自2010年以來長期在河北共贏工程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安排的集體宿舍居住,以及該公司住所地在鹿泉區(qū)獲鹿鎮(zhèn)玉石西路3號,死亡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北京分公司認為死亡證明信顯示為農業(yè)戶口,應以農村標準計算,本院不予采信。根據(jù)受害人在醫(yī)院的搶救距離、目前票價、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等,確需發(fā)生的交通費用,原告主張2000元,本院認為,較為適宜,予以支持。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必然要產生誤工費,參照當?shù)仄骄杖霠顩r、誤工人數(shù)、辦理喪葬事宜的時間,本院酌定5000元,對原告主張過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受害人趙新全的被撫養(yǎng)人(愛人)屬單臂殘疾人,生活不能自理,趙新全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因此,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受害人趙新全和趙新全夫妻的二個子女平均負擔為宜。元氏縣價格認證中心是具有資質的價格鑒定機構,其出具的價格鑒定結論書及鑒定清單,能夠證實電動自行車的車損金額。行唐支公司對此不認可,以及北京分公司認為價格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計算依據(jù)和標準,原告的經濟損失為,醫(yī)療門診費1219.07元、喪葬費42532元÷2=21266元、死亡賠償金22580元×19=4290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交通費2000元、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5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90940元(13641元×20÷3)、驗尸費500元、酒精檢測費400元、車損1980元、價格鑒定費160元,計582485.07元。因楊帥駕駛冀A25772號小型越野客車,在被告行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行唐支公司應當在其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三原告醫(yī)療門診費1219.07元;在其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三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喪葬費21266元、交通費2000元、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5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51734元(1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喪葬費21266元-交通費2000元-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5000元),計110000元;在其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三原告車損1980元。又因楊帥駕駛冀A25772號小型越野客車在被告北京分公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不計免賠率,楊帥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此,北京分公司應當在其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三原告【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90940元-51734元)+死亡賠償金429020元+價格鑒定費160元】×70%=327870.20元。以上共計441069.27元。驗尸費、酒精檢測費由三原告自行負擔。被告北京分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適用缺席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 ?、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行唐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某、趙某某、趙某各項損失113199.07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某、趙某某、趙某各項損失327870.20元。
三、駁回原告過高部分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54元,收取4927元,由原告張某某、趙某某、趙某連帶負擔。
審判長:于明川
書記員:王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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