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立功,河北開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qū)建設北路4號。
負責人:劉立方,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董志強,河北祝瑞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路北支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寧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立功、被告人保財險路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志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張某某系冀B×××××/冀B×××××掛車行駛證登記的所有權人,其作為被保險人為上述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路北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95000元)及不計免賠率,其中冀B×××××號車保險期限自2015年3月4日0時起至2016年3月3日24時止。2015年12月15日2時,案外人水賀生駕駛津A×××××/津B×××××掛車行使至天津市北辰區(qū)112國道華北橋東側河堤交口時與案外人王樹勛駕駛的冀B×××××/冀B×××××掛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隊西堤頭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水賀生、王樹勛負事故同等責任。經委托,天津市北辰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對冀B×××××號車損失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結論書1份,結論為:冀B×××××號車鑒定總損失價格為人民幣26490元。庭審中,被告人保財險路北支公司提交了投保聲明及投保提示各1份,據(jù)此主張對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損失的條款已向原告張某某進行告知和釋明。原告張某某對此不予認可,主張該兩份材料中的簽名并非其本人所簽,但未提供相反的證據(jù)。原告張某某另主張支出施救費9500元、評估費1300元、拆解費2600元。因原被告對車損數(shù)額及賠償比例各持己見,故本案未能協(xié)議。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機動車保險單、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評估結論書、評估費發(fā)票、施救費發(fā)票、拆解費發(fā)票等相關書證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為其名下的冀B×××××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路北支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保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被告人保財險路北支公司對事故造成的相關合理損失應當理賠。原告張某某對其主張的車輛損失26490元、施救費9500元,提供了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張某某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在公估前已通知被告人保財險路北支公司,故對其主張的評估費1300元、拆解費2600元,本院均不予支持。上述損失合計35990元,在扣除津A×××××/津B×××××掛車強制險財產損失有責應賠付的2000元后,被告人保財險路北支公司應按事故同等責任50%的比例賠付原告張某某經濟損失16995元((35990元-2000元)×50%)。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張某某保險理賠款人民幣16995元;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97元,減半收取399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229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負擔1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張 寧
書記員:梁晶晶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