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蘄春縣。委托訴訟代理人萬隆,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蘄春縣。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蘄春縣。
張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償還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324000元(利息計算至2016年6月24日),本息合計824000元,后期利息以本金5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0%自2016年6月25日起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5月8日,被告朱某某以開發(fā)房地產(chǎn)需要資金周轉(zhuǎn)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商定借款期限為半年,利率為月息3%。原告分別于2013年5月8日和5月13日分兩次將借款500000元交付被告朱某某。借款期限屆滿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朱某某催討,被告朱某某之妻王某某為此出具書面承諾在2014年8月3日前先行還款200000元。但兩被告在承諾期屆滿后,又多次以各種理由拖延還款。2016年6月24日,被告朱某某再次與原告對賬并更換借條,確認拖欠本息共計824000元。兩被告未按期還款已構(gòu)成違約,現(xiàn)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朱某某、王某某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作答辯及舉證。張某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由被告朱某某出具的借條兩份(其中2013年5月8日借條為復印件)、被告王某某出具的還款承諾書一份、原告銀行轉(zhuǎn)賬明細以及雙方身份信息等證據(jù),被告放棄質(zhì)證權(quán)利,經(jīng)當庭審查,原告舉證證據(jù)合法,具有真實性及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本院對原告的舉證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5月8日,朱某某以開發(fā)房地產(chǎn)需要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朱財雄”之名向張某出具借條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為半年,并口頭約定利息。張某已分別于2013年的5月8日通過本人賬戶、5月13日通過他人賬戶,以及給付現(xiàn)金等方式將出借款500000元交付被告朱某某。借款期限屆滿后,在原告向被告朱某某催款期間,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7月3日向原告出具書面承諾在一個月內(nèi)還款200000元。2016年6月24日,朱某某與張某就借款利息結(jié)算并更換借條,確認于2013年5月6日(應為8日)向原告出具借條借款500000元,每年利息108000元、三年利息324000元,本息共計824000元?,F(xiàn)因兩被告至今未償還借款本息,原告遂提起本案訴訟。另查明,朱某某與王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2010年1月15日至2014年3月5日。
原告張某與被告朱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萬隆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某某、王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張某與朱某某借貸關系的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雙方間借貸合法有效。張某與朱某某借貸發(fā)生于朱某某與王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王某某在離婚后對朱某某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借款以出具承諾書方式追認,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規(guī)定,朱某某與王某某為本案借款的共同債務人,兩被告逾期未履行償還借款本息義務,其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對原告主張由兩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及在實際結(jié)算借款利率范圍內(nèi),承擔借款逾期期間的資金占用利息,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朱某某與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返還張某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計算至2016年6月24日的利息324000元及后期利息。后期利息的計算以借款本金5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0%標準自2016年6月25日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040元,由朱某某與王某某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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