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新
耿振軍(河北路達律師事務所)
耿某
耿江波
原告張某新,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耿振軍,河北路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耿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耿江波,系被告父親。
原告張某新訴被告耿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杜朝陽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新及委托代理人耿振軍、被告委托代理人耿江波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告耿某辯稱,欠錢還錢,只是現(xiàn)在沒錢。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200000元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耿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張某新借款200000元。
若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耿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200000元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耿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償還原告張某新借款200000元。
若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耿某負擔。
審判長:杜朝陽
書記員:蘇建秋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