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瑜,湖北祥鑫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李某中,曾用名李以忠。
被告曾某某,曾用名曾琴。系被告李某中之妻。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中、曾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某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將被告李某中、曾某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50萬元或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予以查封或凍結,并已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四)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凍結被告被告李某中、曾某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50萬元或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馬江波
書記員:譚翛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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