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嫩江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喬世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嫩江縣嫩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龍江省嫩江縣。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原住黑龍江省嫩江縣,現下落不明。
被告:閆國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黑河市愛輝區(qū)。
被告:韓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嫩江縣。
閆國軍、韓劍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曉鴻,黑龍江敬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某、欒玉波、閆國軍、韓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欒玉波的起訴。原告張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喬世范,被告閆國軍和韓劍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曉鴻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本院經《人民法院報》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公告期滿后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三被告立即給付借款30萬元,三被告承擔連帶給付義務;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3日,由閆國軍、韓劍擔保,王某某在張某處借款30萬元,用以償還貸款,并以樓房、車庫做抵押,定于2017年10月3日全部還清。借款合同還約定如欠款人無法到期還款,由擔保人負責償還本息。借款到期后,王某某并沒有履行還款義務,且下落不明,故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給付借款30萬元,并承擔連帶給付義務。
被告王某某未參加訴訟,未做答辯。
被告閆國軍、韓劍辯稱,根據《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二答辯人的擔保已經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擔保期限,應免除二答辯人的保證責任,請依法駁回張某對二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認定如下:
1、張某提交的2017年7月3日借據,證明合同約定如欠款人無法到期還款由保證人還款,說明擔保人閆國軍、韓劍沒有超過保證期限。閆國軍和韓劍沒有出庭參加訴訟,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曉鴻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提出借款約定于2017年10月3日全部還清,屬于明確約定了還款期限的情形,二答辯人已經超過保證期限,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2、張某提交的其與閆國軍于2018年6月8日的通話錄音,2018年6月7日與韓劍的通話錄音,證明閆國軍、韓劍均承認擔保的事實,而且也同意為王某某償還借款,說明擔保期限沒有過。閆國軍和韓劍沒有出庭參加訴訟,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曉鴻對該兩次通話錄音的真實性無法確定,提出該兩次通話錄音的時間已經超過擔保期限,雙方通話不是擔保人口頭繼續(xù)擔保的法定形式。同時,根據法律規(guī)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fā)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
經審查,張某,閆國軍和韓劍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曉鴻對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閆國軍和韓劍沒有出庭參加訴訟,本院要求其二人于2018年11月12日對兩份通話錄音進行質證,逾期本院予以采信,但閆國軍和韓劍沒有在本院規(guī)定的時間內對錄音進行質證,本院對證據2的真實性予以確認,關于證明效力問題將在本院認為部分予以闡述。
王某某未參加訴訟,對上述證據無質證意見,也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7月3日,由閆國軍、韓劍擔保,王某某向張某借款30萬元,約定該借款于2017年10月3日全部還清,如借款人王某某到期無法還款,由擔保人閆國軍和韓劍負責償還本息。王某某給張某出具借據一張,閆國軍和韓劍在借據上擔保人處簽名。逾期,王某某未按約定還款。2018年6月7日、6月8日,張某分別與韓劍、閆國軍通電話,主要內容是關于王某某的借款如何償還以及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等。
本院認為,王某某向張某借款30萬元事實清楚,有王某某出具的借據在卷佐證,王某某應按約定償還借款。借款合同約定,如借款人王某某到期無法還款,由擔保人閆國軍和韓劍負責償還本息,故閆國軍和韓劍屬于一般保證。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而且,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fā)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張某未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起訴或者仲裁,應當免除閆國軍和韓劍的保證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lián)7ā啡舾蓡栴}的解釋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張某30萬元;
二、駁回原告張某的其他訴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公告費700元,合計6,50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履行期間屆滿后二年內。
審判長 王力
人民陪審員 楊先鳳
人民陪審員 潘寶俊
書記員: 杜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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