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
王立琴(江蘇唐城律師事務所)
江蘇唐城律師事務所(江蘇唐城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湯家永(江蘇江揚律師事務所)
汪海(江蘇江揚律師事務所)
許嫻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黃麗娟(上海恒量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王立琴,江蘇唐城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許諾,江蘇唐城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湯家永,江蘇江揚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汪海,江蘇江揚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許嫻。
委托代理人湯家永,江蘇江揚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汪海,江蘇江揚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吳淞路400號。
負責人張渝,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麗娟,上海恒量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張某與被告劉某某、許嫻、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上海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7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的委托代理人許諾、被告劉某某及許嫻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湯家永、被告太平洋財險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麗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根據(jù)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劉某某在接受交警詢問時所作陳述,劉某某掉頭的目的在于找原告張某理論,在張某走近車輛時其當即剎車,張某與車輛相撞倒地后甚至還誤以為張某可能是假裝受傷等。結合原告張某在接受交警詢問時所作陳述,張某看到劉某某駕駛的車輛快到面前時,下意識地抬起右腳擋了一下而倒地受傷。據(jù)此分析,應認定本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系劉某某駕車掉頭欲找張某評理,張某誤以為劉某某會駕車撞向自己,為避免身體其他部位受到更大傷害而作出了抬腳擋車的本能反應,從而導致本起事故的發(fā)生。被告劉某某在主觀上不具有傷害張某的犯罪故意,亦不存在故意制造本起交通事故的行為。被告太平洋財險上海分公司辯稱,本起交通事故系劉某某故意制造而為,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劉某某駕駛機動車與行人張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應對張某的事故損失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被告徐嫻作為車主及出借方,自愿共同賠償,本院依法予以準許。因肇事的滬C×××××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太平洋財險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且本起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太平洋財險上海分公司依法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因劉某某系酒后駕車,商業(yè)三者險合同中有駕駛員飲酒駕車肇事保險公司可免責的相關約定,故對于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依法應由劉某某、徐嫻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張某的各項損失,本院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結合相關證據(jù)予以確定。醫(yī)療費,結合入院、出院記錄、醫(yī)療費收費收據(jù),本院對原告張某及被告劉某某所述產生住院醫(yī)療費14213元、門診醫(yī)療費1680.37元,合計15893.37元,予以認定。其中,張某支付醫(yī)療費3680.37元,劉某某墊付醫(yī)療費122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81天,按20元/天的標準,計1620元。營養(yǎng)費,根據(jù)鑒定結論,營養(yǎng)期限為90天,按12元/天的標準,計1080元。護理費,根據(jù)鑒定結論,護理期限為90天,即住院期間81天及出院后9天。被告劉某某已墊付住院期間21天的護理費2205元(105元/天×21天),其余住院期間60天的護理費按照80元/天的標準計4800元,出院后9天的護理費按照50元/天的標準計450元,上述護理費合計7455元。殘疾賠償金,根據(jù)鑒定結論,原告張某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其系城鎮(zhèn)居民,按照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計算為68692元(以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34346元計算20年,乘以十級傷殘系數(shù)計10%)。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j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以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況確定為4000元。鑒定費2360元,屬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lián)p失,有相關票據(jù)記載,本院予以認定。郵寄費40元,有票據(jù)證實,予以認定。交通費,原告張某傷后救治、評殘等確需產生該項損失,本院依法酌定為800元。綜上,本院確認原告張某因事故所致各項損失為:醫(yī)療費15893.3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20元、營養(yǎng)費1080元、護理費7455元、殘疾賠償金6869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鑒定費2360元、郵寄費40元、交通費800元,合計101940.37元。其中,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18593.37元,屬于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限額1萬元,超出部分為8593.37元;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及郵寄費合計83347元,屬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限額11萬元,未超過限額。上述損失,由被告太平洋財險上海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93347元,超出限額部分的8593.37元,由被告劉某某及徐嫻共同賠償。鑒于被告劉某某事故后已墊付醫(yī)療費12213元、護理費2205元,合計14418元,并要求本案中一并處理,故原告張某在收到太平洋財險上海分公司賠償款93347元后,應返還被告劉某某墊付費用5824.63元(14418元-8593.37元)。
綜上所述,原告張某訴求被告劉某某、徐嫻及太平洋財險上海分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七條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八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事故損失93347元;
二、原告張某在收到上述賠償款93347元后,即日返還被告劉某某墊付費用5824.6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1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揚州分行汶河支行,戶名: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1×××57)。
本院認為:根據(jù)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劉某某在接受交警詢問時所作陳述,劉某某掉頭的目的在于找原告張某理論,在張某走近車輛時其當即剎車,張某與車輛相撞倒地后甚至還誤以為張某可能是假裝受傷等。結合原告張某在接受交警詢問時所作陳述,張某看到劉某某駕駛的車輛快到面前時,下意識地抬起右腳擋了一下而倒地受傷。據(jù)此分析,應認定本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系劉某某駕車掉頭欲找張某評理,張某誤以為劉某某會駕車撞向自己,為避免身體其他部位受到更大傷害而作出了抬腳擋車的本能反應,從而導致本起事故的發(fā)生。被告劉某某在主觀上不具有傷害張某的犯罪故意,亦不存在故意制造本起交通事故的行為。被告太平洋財險上海分公司辯稱,本起交通事故系劉某某故意制造而為,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劉某某駕駛機動車與行人張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應對張某的事故損失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被告徐嫻作為車主及出借方,自愿共同賠償,本院依法予以準許。因肇事的滬C×××××號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太平洋財險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且本起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太平洋財險上海分公司依法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因劉某某系酒后駕車,商業(yè)三者險合同中有駕駛員飲酒駕車肇事保險公司可免責的相關約定,故對于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依法應由劉某某、徐嫻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張某的各項損失,本院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結合相關證據(jù)予以確定。醫(yī)療費,結合入院、出院記錄、醫(yī)療費收費收據(jù),本院對原告張某及被告劉某某所述產生住院醫(yī)療費14213元、門診醫(yī)療費1680.37元,合計15893.37元,予以認定。其中,張某支付醫(yī)療費3680.37元,劉某某墊付醫(yī)療費122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81天,按20元/天的標準,計1620元。營養(yǎng)費,根據(jù)鑒定結論,營養(yǎng)期限為90天,按12元/天的標準,計1080元。護理費,根據(jù)鑒定結論,護理期限為90天,即住院期間81天及出院后9天。被告劉某某已墊付住院期間21天的護理費2205元(105元/天×21天),其余住院期間60天的護理費按照80元/天的標準計4800元,出院后9天的護理費按照50元/天的標準計450元,上述護理費合計7455元。殘疾賠償金,根據(jù)鑒定結論,原告張某構成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其系城鎮(zhèn)居民,按照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計算為68692元(以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34346元計算20年,乘以十級傷殘系數(shù)計10%)。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j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以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況確定為4000元。鑒定費2360元,屬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lián)p失,有相關票據(jù)記載,本院予以認定。郵寄費40元,有票據(jù)證實,予以認定。交通費,原告張某傷后救治、評殘等確需產生該項損失,本院依法酌定為800元。綜上,本院確認原告張某因事故所致各項損失為:醫(yī)療費15893.3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20元、營養(yǎng)費1080元、護理費7455元、殘疾賠償金6869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鑒定費2360元、郵寄費40元、交通費800元,合計101940.37元。其中,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18593.37元,屬于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限額1萬元,超出部分為8593.37元;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及郵寄費合計83347元,屬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限額11萬元,未超過限額。上述損失,由被告太平洋財險上海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93347元,超出限額部分的8593.37元,由被告劉某某及徐嫻共同賠償。鑒于被告劉某某事故后已墊付醫(yī)療費12213元、護理費2205元,合計14418元,并要求本案中一并處理,故原告張某在收到太平洋財險上海分公司賠償款93347元后,應返還被告劉某某墊付費用5824.63元(14418元-8593.37元)。
綜上所述,原告張某訴求被告劉某某、徐嫻及太平洋財險上海分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第七條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 ?、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八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事故損失93347元;
二、原告張某在收到上述賠償款93347元后,即日返還被告劉某某墊付費用5824.6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1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支付給原告)。
審判長:祁勝群
審判員:苗德林
審判員:鮑紀姝
書記員:趙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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