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
廖華金(湖北文信律師事務(wù)所)
劉玉葉(湖北文信律師事務(wù)所)
方某某
方某某
戴強
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戶,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廖華金,男,湖北文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特別授權(quán)。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玉葉,女,湖北文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一般代理。
被告: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穴市。
被告: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戴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鄂州市鄂城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訴被告方某某、方某某、戴強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張某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自愿申請撤訴,且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yīng)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641元,減半收取820.5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自愿申請撤訴,且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yīng)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641元,減半收取820.5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審判長:夏進谷
書記員:彭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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