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孫浙江(河北龍信律師事務所)
于慶利
張繼遠(河北益爾律師事務所)
于幫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
饒廷利(河北唯實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孫浙江,河北龍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于慶利。
被告于幫。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張繼遠,河北益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qū)新華西道60號。
負責人劉洪波,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饒廷利,河北唯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于慶利、于幫、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董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委托代理人孫浙江,被告于慶利、于幫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張繼遠、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饒廷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二大隊對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納。原告張某某屬行人,依據《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之規(guī)定,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機動車10%至20%的賠償責任。據此規(guī)定,原告張某某對其損失承擔20%的責任。被告于幫作為雇主對原告張某某的合理損失承擔80%的責任。原告主張的傷殘等級本院采納天津市天意物證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的假肢安裝費用、假肢器具使用年限及維護保養(yǎng)費本院采納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的鑒定意見。原告主張的誤工費同意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按照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建筑業(yè)的標準給付,即每天97.25元,計算120天。關于原告的護理期限,天津市天意物證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為護理90日,本院予以采納。原告住院36天的護理費,按照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居民服務業(yè)的標準給付,即每天77.83元。出院后的護理天數為54天,出院后的護理費按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標準給付,即每天61.86元。原告張某某在唐山市曹妃甸工業(yè)區(qū)連續(xù)居住滿一年,且其收入來源地也為該地,故對原告張某某按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計算傷殘賠償金的主張予以支持。原告張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6級傷殘,后果較為嚴重,結合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諸因素,本院酌定給付其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結合原告住院、出院及鑒定等情形,本院酌定1200元。原告的其他損失,以本院核定的為準。被告于慶利提交的鑒定費票據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涉及。被告于慶利主張其為原告墊付費用3000元,未提供證據,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于幫的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應先在交強險賠償限額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該公司按被告于幫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額內承擔。被告于慶利為原告張某某墊付的費用依法核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賠償損失326616.4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該賠償款原告張某某應得320377.64元,被告于慶利應得6238.8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933元,原告張某某負擔187元,被告于幫負擔746元,本案財產保全費102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同時在7日內繳納上訴費,逾期按放棄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二大隊對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納。原告張某某屬行人,依據《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之規(guī)定,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機動車10%至20%的賠償責任。據此規(guī)定,原告張某某對其損失承擔20%的責任。被告于幫作為雇主對原告張某某的合理損失承擔80%的責任。原告主張的傷殘等級本院采納天津市天意物證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的假肢安裝費用、假肢器具使用年限及維護保養(yǎng)費本院采納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的鑒定意見。原告主張的誤工費同意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按照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建筑業(yè)的標準給付,即每天97.25元,計算120天。關于原告的護理期限,天津市天意物證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為護理90日,本院予以采納。原告住院36天的護理費,按照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居民服務業(yè)的標準給付,即每天77.83元。出院后的護理天數為54天,出院后的護理費按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標準給付,即每天61.86元。原告張某某在唐山市曹妃甸工業(yè)區(qū)連續(xù)居住滿一年,且其收入來源地也為該地,故對原告張某某按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計算傷殘賠償金的主張予以支持。原告張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6級傷殘,后果較為嚴重,結合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諸因素,本院酌定給付其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結合原告住院、出院及鑒定等情形,本院酌定1200元。原告的其他損失,以本院核定的為準。被告于慶利提交的鑒定費票據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涉及。被告于慶利主張其為原告墊付費用3000元,未提供證據,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于幫的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應先在交強險賠償限額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該公司按被告于幫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在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額內承擔。被告于慶利為原告張某某墊付的費用依法核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賠償損失326616.4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該賠償款原告張某某應得320377.64元,被告于慶利應得6238.8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933元,原告張某某負擔187元,被告于幫負擔746元,本案財產保全費102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交納。
審判長:董偉
書記員: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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