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興隆縣。原告:呂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付連存,河北瑞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興隆縣小某某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興隆縣。法定代表人:宋金濤,總經(jīng)理。被告:宋金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縣。被告興隆縣小某某電器有限公司、宋金濤的委托代理人:張寶魁,河北華川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吳廣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遷西縣。被告:姚海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被告姚海波、吳廣如的委托代理人:林森,河北山莊(隆化)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呂某某與被告興隆縣小某某電器有限公司、宋金濤、吳廣如、姚海波財(cái)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張某某、呂某某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二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張某某、呂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fèi)10,930.00元,減半收取5,465.00元,由原告張某某、呂某某負(fù)擔(dān)。
審判員 馮靜
書記員:韓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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