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遷西縣。
委托代理人:趙中偉,河北燕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崔進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開平區(qū)。
被告: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開平區(q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qū)衛(wèi)國路259號。
負責人:張家謀,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超楠,河北江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崔進軍、張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唐山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趙中偉,被告崔進軍、張某,被告平安財險唐山公司委托代理人劉超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8195.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0元(40元×12天)、營養(yǎng)費2400元(40元×60天)、護理費5882.47元(35785元÷365天×60天)、誤工費15000元(3000元÷30天×150天)、交通費1040元、鑒定費2600元,合計35597.53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7月25日14時40分許,原告張某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由南向北行駛至遷西西環(huán)路百順汽車快保路段時,與被告崔進軍停放在路邊的冀B×××××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原告張某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遷西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崔進軍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張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至遷西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救治。診斷為“右髕骨骨折……”,住院治療12天,支出醫(yī)療費8195.06元。2016年12月22日,經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評定原告的誤工期為自受傷之日起至鑒定前一日,護理期為自受傷之日起60日,營養(yǎng)期為自受傷之日起60日。被告崔進軍所駕駛的冀B×××××轎車行駛證登記人為被告張某,該車機動車交強險投保于被告平安財險唐山公司。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張某某因此次事故受傷住院治療12天,支出醫(yī)療費8195.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0元(40元×12天),被告崔進軍為原告張某某墊付醫(yī)療費500元。對雙方有爭議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問題,本院查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系遷西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依法作出,程序合法,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被告崔進軍、張某未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故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本院予以采納。原告支出醫(yī)療費8195.06元,有遷西縣人民醫(yī)院住院病案及出院證明、診斷證明、住院收費收據和門診收費收據證實,被告平安財險唐山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開支的哪些費用屬于非醫(yī)保用藥,對被告提出的意見不予采納。原告的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有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出具的鑒定結論,被告平安財險唐山公司對誤工期有異議,但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反駁,故對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鑒定書予以采納,原告誤工期為15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yǎng)期為60日,營養(yǎng)費為2400元。原告的護理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痹嬷鲝埌春颖笔?016年度“居民服務、修理和其它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35785元計算,符合上述規(guī)定,護理費為5882.47元(35785元÷365天×60天)。原告的誤工費,有原告所在單位遷西城關栗園商店出具的證明、工資表、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據,證明原告系該商店員工,月平均工資3000元,因交通事故受傷,未能上班,期間工資未發(fā)。但原告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屬于有固定收入的人員,亦不能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參照河北省2015年度“批發(fā)和零售業(yè)”年平均工資38161元計算,其誤工費為15682.63元(38161元÷365天×150天),原告訴請15000元,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交通費,根據原告住院、出院、鑒定等實際情況,酌定600元。鑒定費屬于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張某某造成人身損害,被告崔進軍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張某某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根據當事人雙方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過錯大小,以被告崔進軍承擔60%事故責任、原告張某某承擔40%事故責任為宜。被告張某系冀B×××××號機動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被告張某為冀B×××××號機動車在被告平安財險唐山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告張某在出借該車輛時無過錯,對原告的事故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原告的事故損失,首先應由被告平安財險唐山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崔進軍按其承擔的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原告張某某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11075.06元(醫(yī)療費8195.06元+營養(yǎng)費24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0元)超過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平安財險唐山公司應賠償原告10000元;原告張某某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損失為21482.47元(誤工費15000元+護理費5882.47元+交通費600元),未超過110000元的賠償限額,被告平安財險唐山公司應賠償原告21482.47元;原告張某某其它事故損失為2205.04元[(11075.06元-10000元+鑒定費2600元)×60%],被告崔進軍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500元,應予扣除,故被告崔進軍應賠償原告1705.04元。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B×××××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31482.47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被告崔進軍賠償原告張某某事故損失人民幣1705.04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崔進軍負擔90元,原告張某某負擔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景春
書記員:趙海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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