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可有,住哈爾濱市阿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黃鳳樓,黑龍江賢進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大連綠波(阿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阿城區(qū)勝利街綠波小區(qū)。
法定代表人趙剛,職務經理。
被告哈爾濱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阿城區(qū)金都街地質嘉園小區(qū)。
法定代表人郝紅梅,職務經理。
原告張可有與被告大連綠波(阿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綠波)、被告哈爾濱市金地物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地物業(yè))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可有及委托代理人黃鳳樓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大連綠波、金地物業(yè)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可有訴稱:2010年12月6日,張可有購買大連綠波開發(fā)建設的地質嘉園高層住宅樓2單元802室房屋,樓上鄰居是肖賀非,金地物業(yè)是該小區(qū)物業(yè)管理部門,2012年1月20日,該房屋室內棚頂開始漏水,2013年1月金地物業(yè)對樓上903室地熱管線進行改道處理,但漏水現象依然存在,后經鑒定部門鑒定,鑒定意見為:漏水原因是902室房屋埋地的給水管道滲漏造成,經多次協商未果,張可有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大連綠波賠償張可有維修費800元、902室給水管線改道費用1,058元、燈具480元、鑒定費5,000元、交通費717元、維修費用2,626.90元、精神損失費5,000元,合計15,681.90元;金地物業(yè)承擔賠償責任并由大連綠波、金地物業(yè)承擔訴訟費。
被告大連綠波、金地物業(yè)未發(fā)表辯論意見。
在本院開庭審理過程中,張可有為證明其訴訟主張的事實成立,舉示了證據,大連綠波、金地物業(yè)未到庭發(fā)表質證意見。
證據A1、房屋所有權證一份、購房發(fā)票一份,擬證明:該房屋所有權人是張可有,購房時間2010年12月,開發(fā)商是大連綠波。
證據A2、物業(yè)費收據一份,擬證明:張可有繳納了物業(yè)費。
證據A3、照片八張,擬證明:漏水事實。
證據A4、房屋維修合同一份,擬證明:張可有、肖賀非與金地物業(yè)對房屋漏水一事解決的方案。
證據A5、物業(yè)服務合同一份,擬證明:物業(yè)公司是金地物業(yè)。
證據A6、維修費票據兩張,擬證明:花費800元維修費。
證據A7、維修費票據及明細各一份,證明維修費1058元。
證據A8、燈具票據一份,擬證明:張可有買燈具支出480元。
證據A9、鑒定費票據、交通費票據各一份,擬證明:張可有支付的鑒定費和交通費。
證據A10、鑒定意見書一份,擬證明:漏水原因及維修房屋費用。。
本院確認:大連綠波、金地物業(yè)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視為放棄質證權利,故本院對張可有所舉示的10份證據均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12月6日,張可有購買大連綠波開發(fā)建設的地質嘉園高層住宅樓2單元802室房屋,并簽訂買賣合同,張可有樓上鄰居是肖賀非,金地物業(yè)是該小區(qū)物業(yè)管理部門,2012年1月,該房屋室內棚頂開始漏水,2013年1月金地物業(yè)對樓上903室地熱管線進行改道處理,但漏水現象依然存在,2013年9月27日,張可有、肖賀非及金地物業(yè)三方就該漏水維修問題協商一致后對,樓上902室的給水、地熱管線進行壓力試驗,但未發(fā)現問題,張可有支付壓力試驗費用800元;此后,張可有及金地物業(yè)多次關閉902室給水閥門,關閉后張可有家房屋不漏水,打開閥門后,張可有家房屋繼續(xù)漏水,訴訟中,本院根據張可有的申請,本院委托黑龍江中和力德爾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1、哈爾濱市阿城區(qū)金都街50號地質嘉園高層住宅樓2單元802室房屋漏水部位位于902室房屋埋地的給水管線,漏水的主要原因是902室漏水原因是902室房屋埋地的給水管道滲漏造成;2、按建議的修復方案進行維修,其維修費用預計2,626.90元。2015年元旦前,902室肖賀非對其給水管線改道維修,維修后,張可有家房屋不再漏水,張可有支付維修改道費用1,058元,張可有撤回了對肖賀非的起訴,因賠償事宜產生爭議,張可有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張可有家房屋室內棚頂漏水原因系樓上902室房屋埋地的給水管道滲漏所致,給水管道滲漏屬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大連綠波與張可有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六條約定: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保筮B綠波作為出賣人,對商品房質量存在的問題有維修的義務,同時對因工程質量問題所導致的損害有賠償義務,張可有因維修該給水管道所支付的壓力試驗費用800元、改造給水管線1,058元、維修棚頂及墻面費用2,626.90元、燈具費用480元,大連綠波應予賠償;鑒定費5,000元,大連綠波應予賠償;交通費依據本案鑒定等情形,確定400元較為適宜,大連綠波應予賠償,張可有的上述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張可有請求的精神損失費5,00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該給水管道滲漏不屬于物業(yè)服務合同約定范圍,金地物業(yè)不應承擔責任,故張可有請求金地物業(yè)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大連綠波(阿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張可有財產損失4,960元,此款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
二、被告大連綠波(阿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張可有鑒定等交通費400元,此款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履行;
三、駁回原告張可有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2元(原告張可有預交)及鑒定費5,000元,由被告大連綠波(阿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周立波
審判員 聞吉旭
審判員 魏蕊
書記員: 馮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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