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祥文,系黑龍江田野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春葉,系黑龍江學雍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尖山區(qū)西平行路賓館小區(qū)商服3號負責人:張志民,系該公司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蘇金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李某某、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祥文、被告李某某、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集賢縣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蘇金強到庭參加了訴訟,2017年9月29日,原告張某某申請將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集賢縣支公司變更為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中心支公司,本院又于2017年10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祥文、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鄭春葉、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蘇金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張某某訴稱:2016年12月22日19時44分,原告駕駛豪爵110型兩輪摩托車在友誼挹婁大街與時代路交叉路口處被被告李某某駕駛的黑JK65**號哈飛牌小型轎車撞傷,摩托車損壞(購買價格5500元)。2017年2月23日,友誼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友公交認字(2017)第13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李某某應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張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受傷后,先后于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1月17日入紅興隆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26日,2017年6月6日至2017年6月22日入紅興隆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16日?;ㄙM住院醫(yī)療費用120839.36元,門診費1121.07元。2017年7月28日,經(jīng)雙鴨山礦業(yè)集團雙礦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雙礦醫(yī)院司鑒所(2017)臨鑒意字第3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確定,原告損傷顱腦缺損十級傷殘;外傷性腦脊液耳漏十級傷殘;營養(yǎng)期自傷后60日;護理期、人數(shù)為一人,60日;后續(xù)治療費5000.00元。另經(jīng)友誼縣公安交警大隊查實,被告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集賢縣支公司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間內。故訴至法院:一、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某賠償原告醫(yī)療費78372.30元[計算方式(120839.36元住院醫(yī)療費-10000元強制保險限額+1121.07)×70%被告李某某責任比例];二、判令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三、判令被告李某某賠償原告?zhèn)麣堎r償金25736元×20年×11%=56619.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6日+16日=42日×100元=4200元;營養(yǎng)費:60日×100元=600元;護理費:4538元/月×60日=9076元;后續(xù)治療費:5000元。共計70495.20元。四、判令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中心支公司對第三項訴訟請求,在機動車責任保險范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五、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擔鑒定費3100元;六、判令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中心支公司機動車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摩托車損失2000元;七、判令被告李某某原告摩托車損失3500元×70%=2450元;八、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被告李某某辯稱:一、被答辯人張某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過錯。1、2017年1月5日,黑龍江錦融成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及2017年2月23日友誼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可以清楚地知道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因為被答辯人張某某無駕駛證資格、駕駛無牌照的兩輪摩托車、醉酒、超速造成的。友誼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答辯人張某某負此起事故發(fā)生的次要責任。而友誼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答辯人李某某駕駛機動車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輛先行通過且瞭望不夠是此起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應負此起事故發(fā)生的主要責任。2、無證駕駛,顧名思義,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在未獲取或持有與所駕車型相對應的合法準駕證明的情況下駕駛該機動車。無證駕駛危害多多,被答辯人張某某在未取得駕駛證駕車上路,開車本身就已經(jīng)違法了,被答辯人張某某的行為嚴重影響到其他道路參與者正常通行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引發(fā)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他人的傷害,更威脅自己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3、醉酒駕駛是一種高度危險的行為,由于酒精的刺激和麻醉作用,人的手、腳的觸覺較平時降低,往往無法正常控制油門、剎車及轉向系統(tǒng),并且容易興奮,過分的自信。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下降。醉酒酒后可使視線暫時受損,視像不穩(wěn),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發(fā)現(xiàn)和正確判斷交通信號、標志、標線。在酒精的刺激下,駕駛人往往會過高地估計自己的能力,判斷能力、分析能力、操作能力明顯遲鈍而引發(fā)交通事故。4、超速行駛時,駕駛人對速度的判斷能力下降。超速行駛增加駕駛人疲勞程度,反應能力下降,會使駕駛人的思維判斷失誤,更會影響車輛的操作穩(wěn)定性,易發(fā)生交通事故。以上是被答辯人在該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答辯人認為友誼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適用法律不當。對該起交通事故責任劃分顯失公平。懇請法庭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四、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jù)的規(guī)定。對友誼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予采信,而是應根據(jù)查明的案件事實準確認定本案被答辯人應當對本起事故承擔主要責任。二、對被答辯人主張的損失賠償金額有不合理,法庭應當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部分的賠償請求。1、對鑒定費3100元有異議,理由是該筆費用應依據(jù)賠償責任比例劃分。2、被答辯人摩托車損失答辯人不承擔,理由是摩托車因該起事故受損,損失賠償標準應按實際維修后的標準計算。應提供正規(guī)的維修票據(jù),或者物價等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據(jù)。3、營養(yǎng)費60日無異議,標準每天100元過高,應為50元。4、關于伙食補助費,對伙食補助天數(shù)無異議,對伙食費標準每天100元過高,應為50元。5、護理天數(shù)有異議,對護理費標準有異議,被答辯人事故發(fā)生后入住黑龍江省農墾紅興隆管理局中心醫(yī)院,在ICU重癥監(jiān)護室治療期間,是不需要護理人員護理的,不應要求護理費。被答辯人在庭審中沒有提供護理人員的工資標準按4538元/月的這個標準不知如何計算得來的,依據(jù)什么標準。綜上,被答辯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存在明顯及重大過錯,應當減輕答辯人的賠償責任,根據(jù)本案的事實及法律,答辯人只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答辯人自行承擔70%的損失。懇請人民法院查明客觀事實,依法對本案作出公正判決。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中心支公司辯稱: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傷殘賠償金,計算錯誤應按照19年計算,護理費用過高,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和鑒定費用。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jù):證據(jù)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證明原告主體基本情況,非農業(yè)戶籍。證據(jù)二、2017年2月23日友誼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友公交認字(2017)第13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證明事故發(fā)生時間為2016年12月22日19時44分,地點為友誼縣挹婁大街與時代路交叉路口處,被告華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集賢支公司為保險人,被告李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因事故受傷等事實;證據(jù)三、病案號:2357469紅興隆中心醫(yī)院《外調住院病案》二冊,診斷證明書、出院證明書各二份,證明第一次2016年12月22日入院治療,2017年1月17日出院,住院26日。第二次2017年6月6日入院治療,2017年6月22日出院,住院16日。兩次入院均需二級護理以上等事實。證據(jù)四、醫(yī)療費住院費票據(jù)二張,結賬費用明細二份,89256.95元+31582.41元=120839.36元;醫(yī)療費門診費票據(jù)三張,200元+521.07元+400元=1121.07元,證明原告因事故受傷后住院治療花費的事實;證據(jù)五、2017年7月28日,雙鴨山礦業(yè)集團雙礦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雙礦醫(yī)院司鑒所(2017)臨鑒意字第3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收據(jù)3100元,證明:原告損傷顱腦缺損十級傷殘;外傷性腦脊液耳漏十級傷殘;營養(yǎng)期自傷后60日;護理期60日、人數(shù)為一人,;后續(xù)治療費5000元;證據(jù)六、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及車輛受損照片,證明原告購買摩托車價格5500元及車輛因本次事故受損的事實。被告李某某、華安財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中心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2月22日19時44分,被告李某某駕駛黑JK65**號哈飛牌小型轎車在友誼挹婁大街由西向東行駛左轉彎至時代路交叉路口處,與由東向西原告張某某無證醉酒駕駛無號牌豪爵110型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張某某受傷,兩車不同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友誼縣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李某某負此起事故主要責任,原告張某某負此起事故次要責任。原告張某某受傷后,入住紅興隆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共計42天,共花費醫(yī)療費用合計121960.43元。后原告經(jīng)雙鴨山礦業(yè)集團雙礦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為損傷顱腦缺損十級傷殘、外傷性腦脊液耳漏十級傷殘、營養(yǎng)期自傷后60日、護理期60日、護理人數(shù)為一人,后續(xù)治療費5000.00元。另查明,被告李某某駕駛的黑JK65**號哈飛牌小型轎車在被告華安財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身體受到傷害,經(jīng)友誼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張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李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李某某駕駛的黑JK65**號哈飛牌小型轎車在被告華安財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原告張某某有權要求賠償主體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但賠償項目及數(shù)額應依有關法律規(guī)定及原告提供的相應證據(jù)確定。對于本案中涉及的賠償項目及數(shù)額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結合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票據(jù),認定121960.43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計算如下:50.00元/天×42天=2100.00元;3、營養(yǎng)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并結合住院病案及鑒定意見,計算如下:50.00元/天×60天=3000.00元;4、護理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結合鑒定意見,因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護理人員收入情況,故護理費計算如下:50.00元/天(根據(jù)友誼地區(qū)護理情況酌情認定)×60天×1人=3000.00元;5、傷殘賠償金: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定殘之日起已滿61周歲,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傷殘賠償金計算如下:25736.00元/年×19年×11%=53788.24元;6、鑒定費,根據(jù)原告提供的票據(jù)認定為3100.00元;7、摩托車車輛損失,因原告并未對其摩托車進行修理,也未提供證據(jù)證實其摩托車輛所產生的損失,故原告主張摩托車損失合計5500.00元,本院不予以支持。8、原告主張的后續(xù)治療費,鑒定意見中評估約需5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被告華安財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中心支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理賠,即賠償原告張某某醫(yī)療費限額10000.00元、傷殘賠償金限額內56788.24元(傷殘賠償金53788.24元+護理費3000.00元=56788.24),合計66788.24元。被告李某某應賠償原告各項經(jīng)濟損失合計87612.30[醫(yī)療費111960.43元(121960.43元-10000.00元)+后續(xù)治療費5000.00元+伙食補助費2100.00元+營養(yǎng)費3000.00元+鑒定費3100.00元]×70%=87612.30元。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安財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張某某交強險賠償款66788.24元;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張某某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的賠償款87612.30元;三、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009.31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1406.52元,由被告華安財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雙鴨山中心支公司負擔602.79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雙鴨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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