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同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保定市高陽縣,。委托代理人劉娜,河北榜端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王敬,河北榜端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裕華東路。法定代表人:李振華。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邢臺市柏鄉(xiāng)縣,。
原告張同樂與被告陳某某、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陽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張同樂的委托代理人劉娜、王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被告陽某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張同樂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擔原告張同樂車輛損失費、評估費等共計105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5月29日22時40分,京港澳公路北京方向220KM+150M(定州)處,被告陳某某駕駛冀E×××××/EGS29解放/儒源半掛車因車輛故障路肩停車(壓車道分界線),原告張同樂駕駛冀F×××××東風輕貨駛來與被告駕駛的冀E×××××/EGS29解放/儒源半掛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冀F×××××東風輕貨車損壞的交通事故。2017年8月16日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張同樂負此事故主要責任,被告陳某某負此事故次要責任。經(jīng)評估原告車輛損失為22133元,費用為1100元。經(jīng)查實,肇事車輛司機與車主均為被告陳某某,且被告陳某某在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柏鄉(xiāng)營銷服務部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及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起訴至貴院,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保護原告合法權益。被告陽某保險公司未答辯。被告陳某某未答辯。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5月29日22時40分,京港澳公路北京方向220KM+150M處,被告陳某某駕駛冀E×××××/冀E×××××解放/儒源半掛車因車輛故障路肩停車(壓車道分界線),原告張同樂駕駛冀F×××××東風輕貨駛來與被告駕駛的冀E×××××/冀E×××××解放/儒源半掛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冀F×××××東風輕貨車損壞。2017年8月16日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總隊保定支隊定州大隊做出冀公高交重認字(2017)第139204201700029-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張同樂負此事故主要責任,被告陳某某負此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高速交警定州大隊出具委托書由北京匯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對原告張同樂所駕駛的車輛冀F×××××進行車輛損失評估,2017年7月18日作出評估結果為:冀F×××××損失金額為22133元,評估費用1100元。另查,冀F×××××東風輕貨車輛的所有人為張同樂。冀E×××××/冀E×××××解放/儒源車輛的所有人為陳某某,該車在被告陽某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及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原告身份證復印2、原告駕駛證、貨物運輸駕駛員證復印件;3、被告交強險、商業(yè)險保單復印件;4、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5、車損評估費單據(jù)復印件;6、公估報告書正、副本;7、被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本院認為,原告張同樂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為證,事實清楚,故予以確認。原告所駕駛冀F×××××車的車損22133元和評估費用1100元,由公估報告和費用單據(jù)為證,予以采信。被告陳某某的車輛在被告陽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交通事故發(fā)生在承保期間內(nèi),故被告陽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付限額內(nèi)賠付2000元,剩余21233元(22133元-2000元+1100元)按照主次責任劃分,原告負事故主要責任自擔60%,被告陳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由被告陽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保險范圍內(nèi)賠付40%,即21233X40%=8493.2元。以上共計賠付10493.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本判決后十日內(nèi)賠付原告張同樂車輛損失共計10493.2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3.0元,減半收取計31.5元,由被告陽某保險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盧利民
書記員: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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