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和平,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漢族,居民,戶籍登記地湖北省宜城市雷河發(fā)展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燕、徐小龍,湖北道博(襄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喬海濱,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漢族,戶籍登記地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qū),
被告:河南省安陽市萬方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陽市萬方物流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陽市鄴城大道豐安段路北,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5000689412884。
法定代表人:翟敬太,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建國,該公司員工,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英大泰和財險安陽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陽市華城國際花園大門北側(cè)一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500577627051Q。
負責人:崔哲,支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縣委,河南安易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鐵西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險安陽市鐵西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陽市鐵西路芳林街,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500872265102M。
法定代表人:焦存玉,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朋飛,河南興鄴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耿麗軍,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漢族,戶籍登河南省安陽市56。
原告張和平與被告喬海濱、安陽市萬方物流公司、英大泰和財險安陽公司、人民財險安陽市鐵西公司、耿麗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審理中,根據(jù)被告安陽市萬方物流公司的申請,本院依法追加耿麗軍為本案被告。原告張和平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燕、被告安陽市萬方物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姚建國、被告英大泰和財險安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縣委、被告人民財險安陽市鐵西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朋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喬海濱、被告耿麗軍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張和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費用120165.76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財險安陽公司、人民財險安陽市鐵西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保險限額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喬海濱、安陽市萬方物流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5月5日3時,原告張和平駕駛?cè)喣ν熊囇?50省道行駛至宜城市襄陽九鼎牧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鼎牧業(yè)公司)門前路段,在避讓對向行駛的車輛時駛?cè)氲缆纺蟼?cè)路基下,與被告喬海濱駕駛的臨時??吭诰哦δ翗I(yè)公司門前場地豫E×××××81“福田”牌重型半掛牽引豫E×××××25“匯達”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以下簡稱581牽引車、925掛車)后右側(cè)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原告受傷后被送往宜城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40天。2016年5月16宜城市××大隊大隊事故責任認定,原告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喬海濱負事故次要責任。2016年6月18日,襄陽公正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為,原告的傷殘屬10級,其后期醫(yī)療費約需15000元。經(jīng)查,581牽引車、925掛車在被告英大泰和財險安陽公司、人民財險安陽市鐵西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喬海濱、耿麗軍未答辯。
安陽市萬方物流公司辯稱,1.被告喬海濱駕駛的車輛實際所有人為耿麗軍,由耿麗軍控制,我公司不受益,喬海濱不是我公司的工作人員和雇用人員。2.我公司不是本起事故的侵權(quán)人,原告張和平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實際侵權(quán)人承擔賠償責任。3.涉案車輛在英大泰和財險安陽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人民財險安陽市鐵西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責任險,發(fā)生事故是在保險期間,對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賠償。4.原告訴求數(shù)額過高,部分沒有法律依據(jù)。
英大泰和財險安陽公司辯稱,1.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查明無保險責任免除情形下,提交合法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道路運輸資格證、事故現(xiàn)場照片的基礎上,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2.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及鑒定損失。3.原告訴求過高,具體意見在質(zhì)證中陳述。
人民財險安陽市鐵西公司辯稱,1.本案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限額為105萬。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依法核實后,先由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賠償,在責任不能免除和超出交強險賠償范圍的部分,按照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2.原告的部分訴求過高沒有依據(jù)。3.請求查明本案的墊付款項,在本案中一并處理。4.我公司承擔賠償后,賠償責任終結(jié)。5.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原告張和平的證據(jù):1.宜公交認字[2016]第05005B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發(fā)生過程及責任認定。2.張和平身份證,喬海濱駕駛證,581牽引車、925掛車行駛證及保險單,安陽市萬方物流公司、英大泰和財險安陽公司、人民財險安陽市鐵西公司工商登記信息。證明原、被告適格。3.張和平的入院記錄、出院記錄、疾病診斷書、手術記錄、檢查報告單、門診及住院治療票據(jù)、用藥費用清單。證明張和平住院治療40天、治療過程及支付的費用。4.襄陽公正司法鑒定所[2016]醫(yī)鑒字第44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發(fā)票。證明張和平傷殘十級,后期治療費約需15000元,支付鑒定費1300元。5.張和平的居住證明、誤工證明、房屋買賣和租賃合同及繳納的相關生活費用。證明張和平長宜××雷河鎮(zhèn)鄂西鄂西社區(qū)居住,在該社區(qū)所轄市場賣菜,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6.張和平的戶口本。證明其住院期間由其妻護理。7.三輪摩托車損失評估報告書。證明張和平駕駛的摩托車損失4430元。8.施救費發(fā)票。證明張和平因事故支付施救費445元。9.交通費票據(jù)。證明張和平治療期間支付交通費400元。被告安陽市萬方物流公司的證據(jù):1.合同書復印件(已核對)。證明581牽引車、925掛車實際所有人為耿麗軍。2.581牽引車、925掛車投保的保險單(同原告2號證據(jù)中保險單)。宜城市××大隊大隊預付費用委托書。證明耿麗宜城市××大隊大隊預付款30000元。4.喬海濱駕駛證、道路運輸從業(yè)資格證,581牽引車、925掛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被告英大泰和財險安陽公司的證據(jù):交強險條款。證明不承擔本案訴訟費、鑒定費及鑒定的損失。被告喬海濱、人民財險安陽市鐵西公司、耿麗軍未提交證據(jù)。原告的1.2.3.6號證據(jù),被告安陽市萬方物流公司和被告英大泰和財險安陽公司的證據(jù),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但原告提出在交警部門只領走28000元款。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的4號證據(jù)。系鑒定機構(gòu)根據(jù)原告在醫(yī)療機構(gòu)治療的意見作出的傷殘等級、后期醫(yī)療費用鑒定以及因鑒定支出的費用,沒有違反鑒定的程序要求,本院予以采信。2.原告的5號證據(jù)宜××雷河鎮(zhèn)鄂西鄂西社區(qū)居委會出具的證明,并有負責人簽名,以及原告在社區(qū)繳納的生活費用票據(jù),綜合該組證據(jù)中的內(nèi)容,證明了原告長期在鄂西社區(qū)居住生活和從事賣菜行業(yè),該證據(jù)真實、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3.原告的7號證據(jù)。本案事故造成原告的摩托車受損,原告為了確定損失數(shù)額申請評估機構(gòu)作出的評估意見,并不違反評估的相關要求,本院予以采信。4.原告的8號證據(jù)。本案事故造成原告駕駛的摩托車損壞需要施救產(chǎn)生的費用,屬于本案中財產(chǎn)損失,符合證據(jù)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5.原告的9號證據(jù)。原告住院治療期間交通費必然發(fā)生,其請求數(shù)額并不過當,本院予以采信。本案確認的事實為:2016年5月5日3時30分許,原告張和平持“E”型機動車駕駛證鄂F×××××49“宗申”牌正三輪摩托車,沿250省道行駛至九鼎牧業(yè)公司門前路段避讓對向行駛的車輛時駛?cè)氲缆纺蟼?cè)路基下,與被告喬海濱持“A2D”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的臨時??吭诰哦δ翗I(yè)公司門前場地上的581牽引車、925掛車后右側(cè)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被送往宜城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40天,支付醫(yī)療費45624.03元。其傷情診斷為,右側(cè)開放性骨折、髕骨骨折、多出軟組織損傷。出院醫(yī)囑,院外加強營養(yǎng),行促進骨折愈合藥物治療,院外休息三月,每月復查一次,適時取出內(nèi)固定。當年5月16日至8月30日,原告在雷河鎮(zhèn)衛(wèi)生院、宜城市人民醫(yī)院門診治療及在天濟藥房夠買治傷用藥,支付費用719.90元。原告治傷支付的費用合計46343.93元。當年5月16宜城市××大隊大隊對該事故作出宜公交認字[2016]第05005B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責任認定,張和平負事故主要責任,喬海濱負事故次要責任。2016年6月18日,襄陽公正司法鑒定所作出[2016]醫(yī)鑒字第44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張和平的傷殘屬10級,其后期醫(yī)療費約需15000元。本案事故發(fā)生時,581牽引車在被告英大泰和財險安陽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8月13日0時至2016年8月12日24時,581牽引車、925掛車在被告人民財險安陽市鐵西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責任限額合計105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12月9日0時至2016年8月13日24時。原告治傷期間,支付交通費400元宜城市××大隊大隊領取被告耿麗軍預付的款28000元。2010年至今,原告一湖北省××××鄂西鄂西社區(qū)居住生活,在該社區(qū)所轄菜市場從事賣菜行業(yè)。
本院認為,原告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身體受傷、三輪摩托車損壞,對受到的損失依法有權(quán)要求被告賠償。本案庭審時,被告對本案事故的侵權(quán)事實、責任認定和被告喬海濱駕駛的581牽引車、925掛車購買的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均無異議。原告因本案事故受到的損失,要求被告英大泰和財險安陽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賠償限額”內(nèi)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民財險安陽市鐵西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shù)恼埱?,符合法律?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事故責任劃分,原告承擔本案事故主要責任,其請求賠償?shù)膿p失費用在第三者責任險內(nèi)賠償?shù)牟糠郑杀桓嫒嗣褙旊U安陽市鐵西公司按照事故次要責任(30%)賠償。原告請求賠償?shù)尼t(yī)療費46343.93元及后期治療費15000元,庭審中被告方均無異議,經(jīng)本院審查符合賠償費用范圍,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賠償?shù)钠渌M用,本院分項審查如下:1.精神損失撫慰金3000元。本案事故給原告造成十級傷殘損害后果,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損解釋)第八條第二款和第十條規(guī)定,綜合考慮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損害后果及湖北省同類型案件實務中精神損害撫慰金賠付限額等因素,該項請求費用并不過當,本院予以支持。2.誤工費12675元。原告受傷前長期在市場從事買菜行業(yè),誤工費計算應以其從事的行業(yè)為準,結(jié)合其住院40天及醫(yī)囑中確定的休息時間3個月,誤工時間為130天,依據(jù)《人損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參照《2016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以下簡稱道交賠償標準)確定的“批發(fā)和零售業(yè)”人均年收入35589元標準計算,該項請求費用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3.護理費。原告在事故中致多處骨折等損傷,住院期間需要人員護理,依據(jù)《人損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參照《道交賠償標準》確定的居民服務業(yè)人均年收入31138元標準計算,護理費為31138元/365天×40天=3412.38元。4.交通費400元。結(jié)合原告受傷后住院治療40天的事實,交通費用必然發(fā)生,依據(jù)《人損解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該費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本院予以支持。5.住院伙食補助費2000元。原告住院治療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必定超出平常在家的生活費用,結(jié)合其住院時間40天,依據(jù)《人損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請求按照每天50元賠償并未超過2016年度原告所在地國家工作人員出差生活補助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6.營養(yǎng)費。原告出院記錄中確定了加強營養(yǎng)及院外休息三個月,結(jié)合原告受到的傷害程度,依據(jù)《人損解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酌定每天的營養(yǎng)費為20元,營養(yǎng)費為20元/天×90天=1800元。7.殘疾賠償金54102元。本案事故造成原告十級傷殘,結(jié)合其長期居住生活在城鎮(zhèn),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該項損失應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依據(jù)《人損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參照《道交賠償標準》確定的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7051元計算,該項請求費用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8.摩托車損失費4430元。根據(j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記載的車輛受損事實及鑒定機構(gòu)作出的評估報告,該項損失費用符合賠償原則,本院予以支持。9.施救費445元。本案事故造成原告受傷、摩托車損壞需要施救,該項費用屬于本案事故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屬于保險賠償?shù)姆秶?,本院予以支持?0.鑒定費1300元。原告因本案事故受傷,為評定傷殘等級和后期醫(yī)療費支出的合理費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費用,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因本案事故受到的損失為:醫(yī)療費46343.9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后期治療費15000元、殘疾賠償金54102元、誤工費12675元、護理費3412.38元、交通費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摩托車損失費4430元、施救費445元、鑒定費1300元,合計144908.31元。原告請求被告英大泰和財險安陽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shù)馁M用為:1.“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醫(yī)療費46343.93元、后期治療費1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合計65143.93元)內(nèi)限額賠償10000元;2.“傷殘賠償限額”賠償殘疾賠償金54102元、誤工費12675元、護理費3412.38元、交通費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合計73589.38元;3.“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摩托車損失費4430元、施救費445元,合計4875元)內(nèi)限額賠償2000元,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費用合計85589.38元。原告的損失費用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外的費用55143.93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外的費用2875元及鑒定費1300元,合計59318.93元,由被告人民財險安陽市鐵西公司按照被告喬海濱承擔本案事故次要責任(30%)在第三者責任險內(nèi)賠償17795.68元,原告其余的損失由其自己承擔。庭理中,被告人民財險安陽市鐵西公司請求本院處理本案時,對墊付的款項一并處理,故原告獲得賠償后,應返還被告耿麗軍在其治療期間墊付的款28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十五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張和平因本案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損失請求賠償?shù)馁M用合計144908.31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內(nèi)賠償85589.38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鐵西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內(nèi)賠償17795.68元,兩被告應賠償?shù)目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至宜城市人民法院案款專戶(全稱:宜城市人民法院案款專戶,開戶銀行:宜城國開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賬70×××2727,開戶行行號:320528200014,附言備注事項:審監(jiān)16—2154);原告張和平的其余損失由其自己承擔。
二、原告張和平獲得賠償后,返還被告耿麗軍墊付的款28000元。
三、駁回原告張和平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0元,由被告耿麗軍負擔(在原告張和平返還的28000元款中直接扣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17×××565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王愛美 審判員 向 東 審判員 王 權(quán)
書記員: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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