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張翔宇,河北憲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任丘市。
被告張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任丘市。
被告郭柱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任丘市。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張某某、郭柱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當事人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翔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張某某、郭柱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8000元(主張自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11月2日,計算至本金利息全部償還之日止,月利率2%)。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3月,被告李某某、張某某(系夫妻)向原告張某某借款1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3個月(自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10月2日),借款利息為月利率2%。被告郭柱子自愿為二被告提供擔保,保證期間為兩年。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償還原告借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李某某未答辯。
被告張某某未答辯。
被告郭柱子未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7月3日,被告李某某、張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約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10月2日。被告郭柱子作為擔保人,對借款承擔連帶責任,借款到期后,原告張某某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三被告均未償還借款。
以上事實有原告當庭陳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款擔保合同、結婚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收條、銀行轉賬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被告欠原告借款的事實有原被告簽訂的借款擔保合同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又因被告郭柱子為連帶保證人,應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償還義務,故原告要求三被告連帶償還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8000元(利息按照月息2%計算自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11月2日,以后利息順延至借款還清之日)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柱子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李某某、張某某追償。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8000元(按年利率24%從2017年7月3日計算至2017年11月2日,以后利息順延至借款還清之日)以上共計108000元;被告郭柱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被告郭柱子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李某某、張某某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60元,由被告李某某、張某某、郭柱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田亞輝
人民陪審員 高廣志
人民陪審員 胡澤聰
書記員: 王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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