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張某某
楊某某
宋獻紅(河北崇州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原告張某某,農(nóng)民。
原告張某某,農(nóng)民。
被告楊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宋獻紅,河北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農(nóng)民。
原告張某某、張某某與被告楊某某、李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被告楊某某委托代理人宋獻紅及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告張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經(jīng)營油品,二被告去原告處加油,并出具簽字的欠款收據(jù),雙方之間買賣合同關系成立。經(jīng)陸續(xù)結算,被告楊某某簽字的1367元油款尚未給付,已構成違約,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給付所欠油款1367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楊某某以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同時其與被告李某某已就鉤機的債權債務作出了明確約定,該筆債務應由被告李某某承擔為由,提出了駁回原告對其訴訟請求的抗辯,因原告自欠款形成后,未終止過對二被告的催要,另外,二被告之間的鉤機折送協(xié)議中關于鉤機債權債務的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故對被告楊某某的抗辯,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李某某以被告楊某某未履行折送協(xié)議,其已將自己簽字的欠款給付完畢,楊某某簽字的欠款應由楊某某承擔為由,提出抗辯,因該筆欠款系二被告合伙經(jīng)營鉤機期間形成,應對該筆欠款承擔連帶責任。故對被告李某某的抗辯,本院不予采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楊某某、李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連帶給付原告張某某、張某某油款136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楊某某、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經(jīng)營油品,二被告去原告處加油,并出具簽字的欠款收據(jù),雙方之間買賣合同關系成立。經(jīng)陸續(xù)結算,被告楊某某簽字的1367元油款尚未給付,已構成違約,故原告要求二被告給付所欠油款1367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楊某某以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同時其與被告李某某已就鉤機的債權債務作出了明確約定,該筆債務應由被告李某某承擔為由,提出了駁回原告對其訴訟請求的抗辯,因原告自欠款形成后,未終止過對二被告的催要,另外,二被告之間的鉤機折送協(xié)議中關于鉤機債權債務的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故對被告楊某某的抗辯,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李某某以被告楊某某未履行折送協(xié)議,其已將自己簽字的欠款給付完畢,楊某某簽字的欠款應由楊某某承擔為由,提出抗辯,因該筆欠款系二被告合伙經(jīng)營鉤機期間形成,應對該筆欠款承擔連帶責任。故對被告李某某的抗辯,本院不予采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楊某某、李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連帶給付原告張某某、張某某油款136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楊某某、李某某負擔。
審判長:李春艷
審判員:張國強
審判員:賈學亮
書記員:宋亞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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